{"error":false,"id":["1071003070201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1003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9-6-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55:24+08:00","提案日期":"2018-10-12","最新進度日期":"2019-11-18","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04_0004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蘇巧慧","鍾孔炤","林俊憲","何欣純","林靜儀","鍾佳濱","呂孫綾","李麗芬","陳素月","吳思瑤","王榮璋","周春米","賴瑞隆","張宏陸","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0號委員提案第22375號","提案編號":"1570委22375","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條文之前，原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n二、經查，目前仍有12個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而且各法律中，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以致讓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新聞紙報量多者之分類廣告中，屬於政府要求新聞紙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之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n三、在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之條文，其中強制執行法已於6月15日開始施行，其他則是六月後施行。目前各政府機關都有建置網站，相關須公告周知之事項，應以網站電子公告來取代新聞紙公告，爰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之相關條文，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n\n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n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n\n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n\n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n\n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38","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三十四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n\n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n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n\n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n\n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n\n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03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03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03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