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1008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1008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6-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56:09+08:00","提案日期":"2018-10-12","最新進度日期":"2018-10-16","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04_0006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徐永明"],"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2394號","提案編號":"225委2239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於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給與租稅優惠的納稅義務人，資訊揭露並不充分，實務上甚至有「一面違反環境及勞動法規，另一面繼續享有租稅優惠」的企業存在。此種自相矛盾的多頭馬車模式，不僅損及政府威信，亦對於原先立意良善且帶有政策目的的租稅優惠有著極大的傷害。然而，礙於資訊揭露不全，相關租稅優惠之補助散見於各法律中，亦使真正需要補助者難以得知及申請。為落實資訊公開、有效達成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以及保障整體公共利益之公平性，爰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5","law_nam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n\n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law_content_id":"01655:01655:2016-12-09-制定:6","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為各種政策目的之需要，設有諸多租稅優惠，雖中央主管機關（下稱財政部）於網站中針對各項優惠皆有簡單說明，但欠缺完整公開、易於納稅義務人查閱檢索之清單，因此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財政部每年應彙整並定期公告既有之所有租稅優惠清單，以促進資訊流通，並使相關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能更有效率地達到。\n\n三、租稅優惠係針對特定政策目的所給與之租稅上額外利益，其具高度公益性質應無疑義，然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享有租稅優惠者之資訊揭露並不充分，甚至難以取得，蓋因稅捐稽徵機關須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而無法透露相關資訊，亦無法源依據可供其公布各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因此本條新增第三項第二款，要求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告享有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之清冊，及其享有之租稅優惠金額，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限制。\n\n四、然不同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不同，效果亦不相同，若針對較低金額之補助亦要求全數公開資訊，可能反而導致無人願意申請，亦使政策目的無法達成。因此第三項第二款亦規定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之租稅優惠才需公開。另外，考量相關彙整作業之作業流程以及部分租稅優惠或與營業資訊有間接相關，爰規定應公開之資訊為前一課稅年度之落後資訊，以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n\n五、考量各項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必為財政部，爰於第四項規定，財政部應會同各租稅優惠之中央主管機關，共同針對不同租稅優惠決定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一定金額標準」。","修正":"第六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n\n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n\n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公告下列事項：\n一、第一項規定之租稅優惠清單。\n二、前一課稅年度依第一項享有一定金額以上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之清冊，及其享有租稅優惠之金額，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限制。\n前項規定應公告之各項租稅優惠一定金額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各租稅優惠之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8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08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08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08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