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1018070200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1018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9-6-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51:45+08:00","提案日期":"2018-10-26","最新進度日期":"2018-10-30","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6/LCEWA01_0906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6/LCEWA01_0906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06_0002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賴士葆"],"連署人":["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顏寬恒","許毓仁","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林德福","徐志榮","孔文吉","林麗蟬","江啟臣","李彥秀","陳雪生","王育敏","黃昭順","呂玉玲","羅明才","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2437號","提案編號":"468委22437","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賴士葆等21人，有鑑於因社會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依大法官釋字第524號解釋，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但勞工保險爭議事項於勞工保險法中未有規定，而以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為辦理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其法律授權亦不明確，有損民眾之權益。為維護民眾權益、增進公共利益，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n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95-02-23-修正:7","說明":"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已改為內部單位負責勞工監理業務；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則由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爰修正名稱。\n\n二、又爭議審議制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不僅專業性高且組成多元，非訴願程序可以取代。而其功能與訴願程序相當，應將其審議決定，視同訴願。因本法對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之救濟程序未明定，而此關係人民權益之保障，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爰增列第二項。\n三、增列第四項。因爭議審議程序應與訴願程序相當，爰比照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爭議審議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又爭議審議專業性高，但對於具法律背景專家學者委員較為不足，應酌予增加比例至三分之一；為對於性別及人權之保障，明定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四、本法對於爭議審議辦法皆無相關授權項目，不符授權應明確性原則。關於爭議審議程序應比照訴願法及其他社會保險規定，增加審議範圍、申請期限、利益迴避、當事人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機會等機制，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建議條文條次遞移為第五項於授權辦法中增加程序保障之規定。又我國社會保險行政救濟制度行之有年，且為相關體例一致性，授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監理。\n主管機關應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辦理前項監理事項；其中勞工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法律專家學者及任一性別委員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前項監理之事項、人員之遴選、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8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18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18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018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