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1101070201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1101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9-6-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49:07+08:00","提案日期":"2018-11-09","最新進度日期":"2018-11-13","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08_0002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麗蟬","林德福","呂玉玲","王惠美","陳雪生","孔文吉","周陳秀霞","鄭天財 Sra Kacaw","楊鎮浯","趙正宇","許淑華","曾銘宗","蔣乃辛","徐志榮","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2488號","提案編號":"225委22488","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有鑑於現行所得稅法有關企業虧損年限定為十年之限制，實乃限縮企業之財產權，此與國際稅制改為公司無限期虧損扣抵之潮流並不相符，亦無法配合新創企業長期經營而後獲利之模式；爰擬「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十年內虧損折抵之年限規定，改為「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企業營運初期往往是成本付出最大的時候，虧損也最多，尤其長期經營才能獲利的新創公司，現行十年折抵期限太過短促，無法符合目前企業之需求，與最新的產業潮流也無法配合。\n二、許多草創企業撐不過剛發展的前幾年就結束經營，連虧損年限都未達到就已消滅，政府卻能讓這些公司將虧損扣除；反觀企業願意長期投資，甚至虧損超過十年以上，代表有心也有能力繼續營運，但現行法規卻對這類公司加以設限，背其道而行，並不符合鼓勵企業永續經營的方向。\n三、目前多數國家已採企業虧損扣抵無期限，包括美、英、法、德，鄰近的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也都如此，我國現以租稅獎勵，限縮企業原有之財產權，實乃與國際潮流並不相符，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與國際稅制接軌，故刪除虧損扣抵之年限限制。\n四、鑒此，修訂「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刪除十年內虧損折抵之年限規定，改為「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9-01-06-修正:64","說明":"一、企業營運初期往往是成本付出最大的時候，虧損也最多，尤其長期經營才能獲利的新創公司，現行十年折抵期限太過短促，無法符合目前企業之需求，與最新的產業潮流也無法配合。\n\n二、許多草創企業撐不過剛發展的前幾年就結束經營，連虧損年限都未達到就已消滅，政府卻能讓這些公司將虧損扣除；反觀企業願意長期投資，甚至虧損超過十年以上，代表有心也有能力繼續營運，但現行法規卻對這類公司加以設限，反而被其道而行，不符合鼓勵企業永續經營的方向。\n\n三、目前多數國家已採虧損扣抵無期限，包括美、英、法、德，鄰近的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也都如此，為符合國際稅制潮流，提升國際競爭力，故刪除虧損扣抵之年限限制。","修正":"第三十九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1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101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101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101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