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1129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1129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6-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42:10+08:00","提案日期":"2018-12-07","最新進度日期":"2019-05-06","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議案名稱":"「教師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2/LCEWA01_0906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2/LCEWA01_0906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12_0001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5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李麗芬等18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榮璋等18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教師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311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1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1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教師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9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9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張宏陸","蘇治芬","呂孫綾","許智傑","陳曼麗","葉宜津","李麗芬","洪宗熠","莊瑞雄","周春米","劉世芳","林靜儀","陳瑩","陳靜敏","吳焜裕","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2590號","提案編號":"1559委22590","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鑑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雖明定有十四款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事由，但部分項目並無明確標準可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參考依據，且多數學校並無法律或行政專業人士，導致學校於面對不適任教師案件時不易客觀調查處理，或容易發生法律程序不完備的情況。惟不適任教師對教育現場之影響甚鉅，不論學校、同儕教師、家長、學生皆會受到影響，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一情況並協助或代替學校進行不適任教師之調查、輔導、認定及處理之工作，爰提案增訂「教師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規範各教育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學校於疑似有不適任教師情況時，得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調查，或移請主管機關設置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輔導；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亦得主動介入調查，以減輕學校之行政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惟其第十二款所規定之體罰、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查證屬實，或第十四款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未有絕對標準可以參照，譬如身心嚴重侵害如何認定、違反相關法令情節輕重依據為何、不能勝任工作或教學不力及違反聘約等亦有諸多模糊空間，導致學校不易處理不適任教師。\n二、為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避免法律程序不完備或不客觀之調查結果，爰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設置教師專業審查會，協助學校調查、輔導疑似不適任之教師，並由教師專業審查會決議是否停聘、資遣、解聘或不續聘，再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師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查證屬實，或第十四款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非有絕對標準可以參照，有諸多模糊空間，處理不易，爰於第一項規定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或輔導有前述相關情事之教師，學校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主動移送由學校主管機關設立之教師專業審查會，由教師專業審查會進行調查或輔導；調查結果如情節嚴重已達停聘、資遣、解聘、不續聘之程度，則由教師專業審查會作出決議後送交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n\n三、第二項規定，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知悉學校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學校卻未依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做成之決議有違法之虞時，主管機關應要求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進行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n\n四、第三項規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設置之成員數、任期、組成成員代表及性別比例。\n\n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n\n六、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結案報告摘要，在保障當事人隱私權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情況下，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以昭公信，爰訂定第五項。","增訂":"第十四條之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情事，學校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或移送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輔導；經輔導無改進成效或依調查結果情節輕重，教師專業審查會得為停聘、資遣、解聘或不續聘之建議，並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決議，或未移送教師專業審查會，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n\n教師專業審查會由學校之所屬主管機關設立，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任期兩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法律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及全國或地方教師團體推派之代表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結案報告摘要，應以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29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129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129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129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