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1224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1224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36:18+08:00","提案日期":"2018-12-28","最新進度日期":"2018-12-28","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15_0007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陳超明","林奕華","陳明文","邱志偉","陳雪生","施義芳","高志鵬","黃秀芳","蘇震清","郭正亮","蘇治芬","陳曼麗","蔡易餘","江永昌","李彥秀","楊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2790號","提案編號":"234委22790","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後，其中關於補償金部分，將造成108年7月1日之後退休公務人員無法領取補償金，形同鼓勵公務人員於108年7月1日之前聲請退休，或變相懲罰108年7月1日之後方聲請之退休公務人員，此外，於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繼續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務人員、教師與軍人出現相異標準，實背離年金改革之公平原則。為避免廣大公務人員權益受損，並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民國106年7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法時，將年資補償金改為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放，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故於108年7月1日之後退休公務人員無法領取補償金，但另查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卻仍採一次補償金發給。致使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務人員、教師與軍人皆出現不同標準，顯然背離推定年金改革之基本精神與公平原則。\n二、承上，應修正第四條及第三十九條將原條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刪除（含月補償金），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n三、修正第三十四條文字，將「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修改為「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以免造成民國108年7月1日後之退休者，補償金實則完全被取消，形成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之不公現象。","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n\n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n\n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n\n(一)本（年功）俸（薪）額。\n\n(二)技術或專業加給。\n\n(三)主管職務加給。\n\n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n\n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n\n(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n\n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6","說明":"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爰刪除原條文有關月補償金之文字。","修正":"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n\n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折算俸（薪）額。\n\n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n\n(一)本（年功）俸（薪）額。\n\n(二)技術或專業加給。\n\n(三)主管職務加給。\n\n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n\n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n\n(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n\n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1","說明":"一、原始條文限制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內退休者，方可核發補償金，造成108年7月1日之後退休者無法核發補償金。\n\n二、應移除此特定之一年限制，使107年7月1日之後退休者，不論何時退休，均能核發補償金，而非以特定年限當中方有適用。\n\n三、又為免所得替代率上限之約制，致已退休且月領補償金者，得領取數額為零，準此，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法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現行":"第三十九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n\n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n\n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n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n\n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n\n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6","說明":"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爰刪除原條文有關月補償金之文字。","修正":"第三十九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n\n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n\n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n\n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n\n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n\n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4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224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224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1224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