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215070201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215070201800","會議代碼":"院會-9-7-2","會議代碼:str":"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31:15+08:00","提案日期":"2019-02-22","最新進度日期":"2019-03-25","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2_0003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3250703004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楊鎮浯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定宇等19人、委員沈智慧等23人、委員蕭美琴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711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5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802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沈智慧"],"連署人":["許淑華","江啟臣","羅明才","王育敏","林德福","陳超明","林為洲","呂玉玲","徐志榮","蔣乃辛","林麗蟬","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馬文君","黃昭順","柯志恩","林奕華","蔣萬安","許毓仁","孔文吉","陳宜民","童惠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826號","提案編號":"756委22826","案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鑑於近來一再發生酒駕致死案件，國人對於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除了感到憤怒及痛惡外，尤其是死者家屬，更是痛心難以接受親人莫名的離世，然而再重的罰則也無法挽回親人寶貴的生命。縱然，警政署已加強酒駕勤務攔檢次數，交通部也將酒測標準提高，但仍無法避免因酒駕肇事致死憾事的發生；為將酒駕肇事防範於未然，應著重於在事前的預防措施或機制，因此，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在酒測值超過一定數額，即要求酒駕者車輛需加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即所謂酒精鎖），以遏阻酒駕一再發生，確保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近來一再發生酒駕致死案件，國人對於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除了感到憤怒及痛惡外，尤其是死者家屬，更是痛心難以接受親人莫名的離世，然而再重的罰則也無法挽回親人寶貴的生命。警政署每年均將酒駕勤務攔檢勤務列為重點項目，交通部也將酒測標準提高，但仍無法避免因酒駕肇事致死憾事的發生；因此，為使酒駕肇事防範於未然，應著重於在事前的預防措施或機制\n二、為將酒駕肇事防範於未然，爰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增列酒測值超過一定數額，即要求酒駕者車輛需加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即所謂酒精鎖），以遏阻酒駕一再發生，確保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n三、汽車駕駛人若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除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外，並當場沒入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遏止後續再犯之意圖，避免造成無辜用路人生命受到無可挽回的傷害。","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9","說明":"一、增列第二項「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其駕駛之車輛，應加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n\n二、為將酒駕肇事防範於未然，增列酒測值超過一定數額，即要求酒駕者車輛需加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即所謂酒精鎖），以遏阻酒駕一再發生，確保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n\n三、第四項原條文「移置保管」，修正為「沒入」。遏止酒駕者再犯之意圖，以保障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n\n四、第八項原條文「或第四項」刪除。","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其駕駛之車輛，應加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沒入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5070201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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