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221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221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7-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27:42+08:00","提案日期":"2019-03-05","最新進度日期":"2019-03-05","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3_0002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費鴻泰","李彥秀","孔文吉","賴士葆","陳宜民","童惠珍","許毓仁","蔣乃辛","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林奕華","許淑華","柯志恩","陳學聖","徐志榮","馬文君","蔣萬安","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2866號","提案編號":"468委22866","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年金給付的加發計算對象未納入父母，陸續有民眾反映應重新檢討法令。依現行法令，勞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若有配偶、子女，每一人可加發25%，最多可到加計50%的眷屬補助。反觀，單身失能勞工「獨自」扶養父母卻無任何加發，將使其產生相對剝奪感。本席等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讓單身勞工在請領失能年金時，所扶養之無謀生能力或年滿六十歲之父母，也能納入加發「眷屬給付」認定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到我國近年社會形態改變，面臨少子化現象，國人逾35歲才生第一胎，2017年我國總生育率僅1.13，排名全球第3低。生育率低，許多家庭通常只有一名小孩，未來就是一名小孩要扶養兩名長輩。\n二、不少單身勞工與父母同住，且需負擔扶養父母義務，如果勞工本身未婚，有爸媽要「獨力」撫養，又是「家庭支柱」，一旦遭遇事故失能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將影響全家生計，原本賴其維生之父母生活恐受影響。","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n\n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無謀生能力。\n\n(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n\n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n\n一、配偶：\n\n(一)再婚。\n\n(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n\n(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n\n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n\n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四、失蹤。\n\n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2","說明":"無兄弟姊妹的單身勞工者若有父母要扶養，一旦遭逢事故致終生無法工作，恐會影響全家生計。失能年金給付之眷屬補助加發計算對象未納入直系血親父母，將使失能「單身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n\n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無謀生能力。\n\n(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n\n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四、被保險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扶養者。\n\n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n\n一、配偶：\n\n(一)再婚。\n\n(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n\n(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n\n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n\n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四、失蹤。\n\n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1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1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1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