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227070200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227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9-7-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25:38+08:00","提案日期":"2019-03-08","最新進度日期":"2019-03-12","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4/LCEWA01_0907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4/LCEWA01_0907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4_0002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陳亭妃","鄭寶清"],"連署人":["黃國書","許智傑","蔡培慧","陳明文","余宛如","鍾佳濱","洪宗熠","李俊俋","李麗芬","邱泰源","施義芳","蘇巧慧","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2926號","提案編號":"234委22926","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陳亭妃、鄭寶清等16人，鑑於民國一零六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本條例時，其中有關公務人員舊制年資補償金出現於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得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的不一致情況；而與公務人員舊制年資補償金具有同樣背景脈絡之軍人補償金，在一零七年推動之軍人年金改革則保留其補償金領取之規定，遂產生同一制度卻有軍公教、在職已退者不一致之規範，實有違公平推動年金改革之精神。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八十四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退休係為恩給制，其舊制年資一～十五年之給付率為本俸之百分之五，於新制實施後修正為儲金制，給付率變為本俸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新制與舊制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為使新舊制能順利銜接，爰有補償金制度之出現，使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十五年之公務人員，可補齊其因新舊制不同而出現的百分之一的落差。\n二、民國一零六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本條例時，其規範出現今年（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之公務人員，仍可一次領取補償金，但七月一日退休後之公務人員則完全無法領取，出現已退、在職不一致的情況。另查一零七年推動之軍人年金改革，其有關補償金之制度仍保留，未有已退未退者不一致的情形發生。軍公教補償金制度之背景脈絡皆相同，卻產生軍人與公教人員不同、在職及已退者不同的不一致現象，實為不合理之情況。\n三、為使軍公教年金改革、已退在職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補償金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1","說明":"一、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新制後，每年給付率修正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而原先舊制給付率之計算方式係為年資一～十五年，每年給付率係為本俸之百分之五，因此新制實施後，與舊制間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為使新制能順利推動，並讓具有舊制年資之公務人員能有一致性之領取標準，遂設計補償金制度，補償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十五年之公務人員，其給付率之百分之一的落差。\n\n二、一百零六年本條例制定後，造成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之補償金得結算後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另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仍保留補償金之制度。形成公務人員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及軍公教不一致的現象。\n\n三、為使現職、已退者及軍公教能有一致之標準，爰修正補償金領取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7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7070200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7070200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7070200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