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227070201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227070201700","會議代碼":"院會-9-7-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25:57+08:00","提案日期":"2019-03-08","最新進度日期":"2019-03-12","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4/LCEWA01_0907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4/LCEWA01_0907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4_0003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吳玉琴","林靜儀","何志偉","蔡培慧","王榮璋","趙正宇","吳焜裕","鄭寶清","郭正亮","余宛如","陳曼麗","施義芳","洪宗熠","呂孫綾","邱泰源","江永昌","張宏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2936號","提案編號":"468委22936","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為免身故勞保被保險人沒有遺屬，親友為其料理後事，卻不能請領剩餘年金作為喪葬費用，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選擇領月退年金的被保險人身故，配偶、父母及子女可選擇領一半月退的遺屬年金，或者一次請領完；但若該被保險人完全沒有遺屬，剩餘年金將充公，實務上即發生身故被保險人沒有遺屬，但還有68萬多的月退年金未領完，遠房親友為其料理後事，卻不能請領剩餘年金當喪葬費，明明被保險人自己還有錢，卻無法運用讓自己有場像樣的喪禮，實在不合情理。\n二、有鑑於少子化是不可擋的趨勢，未來單身或無生養的人會愈來愈多，身亡時父母可能也都不在，身故恐無協助辦後事之遺屬，若將剩餘勞保月退年金能於治喪，可使遠房親友為其辦理喪事較無後顧之憂，避免後事草草了結，使被保險人可以哀榮尊嚴地離世。\n三、基此，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使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月退年金與一次領年金差額內請領喪葬津貼，以解紛爭。","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6","說明":"一、依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且符合資格之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即剩餘年金之概念。\n\n二、為免無遺屬之被保險人無人協助辦理後事，爰新增第一項後段，被保險人雖非保險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之人仍得於差額內請領喪葬津貼，不受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無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於第二項所稱差額內請領喪葬津貼，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n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7070201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7070201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7070201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227070201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