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307070202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307070202300","會議代碼":"院會-9-7-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23:40+08:00","提案日期":"2019-03-15","最新進度日期":"2019-03-19","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5_0005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瑩"],"連署人":["何志偉","蔡培慧","洪宗熠","張廖萬堅","黃秀芳","何欣純","張宏陸","趙天麟","吳琪銘","吳玉琴","蔡適應","楊曜","李俊俋","邱泰源","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2991號","提案編號":"225委22991","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有鑑於稅務人員執行公務時，與納稅人產生之糾紛層出不窮，為確保此法維護納稅人權益之立法目的，稅務人員在執行公務與接受民眾諮詢時，皆應錄影、錄音為證，爰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基於優先維護納稅人權的立場，以特別法專法訂定，不只是讓納稅者除了背負繳納稅捐的義務，也享有相對應的權利保障，並強調稅捐稽徵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蓋課稅及其調查是國家侵犯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中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n二、當納稅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紛爭時，在調查之過程中如有強制進行錄影、錄音，即可保障納稅人權益，為確保雙方權益之證據留存，有強制進行錄影、錄音之義務。故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n三、另，如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的正當理由（例如事涉他人營業秘密者），此時稅捐稽徵機關可在記明筆錄後，依法拒絕納稅者的錄影、錄音。","對照表":[{"law_id":"01655","law_nam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n\n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n\n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n\n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law_content_id":"01655:01655:2016-12-09-制定:12","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三項。\n\n二、本條文刪除第四項。\n\n三、稅捐稽徵機關在調查之過程中，將強制進行錄影、錄音之義務，即可保障納稅人權益，為確保雙方權益之證據留存。","修正":"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n\n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n\n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到場調查之過程應進行錄影、錄音。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7070202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07070202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07070202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07070202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