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321070200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321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9-7-7","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16:57+08:00","提案日期":"2019-03-29","最新進度日期":"2019-04-02","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7_00033/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陳怡潔"],"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許毓仁","沈智慧","林為洲","周陳秀霞","呂玉玲","陳超明","徐志榮","陳雪生","童惠珍","蔣乃辛","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3054號","提案編號":"234委2305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陳怡潔等16人，有鑑於公務人員的年資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政府為彌補新制計算下會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因此以年資補償金之方式給予公務人員補償。然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卻將該年資補償金制度修正為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後退休者即無法領取該筆年資補償金，嚴重限縮公務人員之退休權益；且相同的補償金制度，在107年8月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仍有維持發給一次補償金，如此修正顯有違年金改革制度之公平及一制性，為保障公務人員之相關退休權益，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公務人員之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因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係本俸之百分之五，而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再乘以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造成新舊制間形成百分之一的差額，為彌補新制計算下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爰設計該補償金制度。\n二、然該補償金制度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中，經修正將於本法施行後一年，致使部分公務人員為避免退休後無法領取該筆補償金，而提早退休。惟年資補償金係屬公務人員原應得之退休補償，且107年8月甫通過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亦有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制度，卻唯獨取消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補償金，如此修正恐有違平等原則及年金改革相關法規之一制性，並造成已退休人員與現職人員之退休權益有別。\n三、爰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刪除「一年內」之限縮文字，俾使公務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1","說明":"一、公務人員之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因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係本俸之百分之五，而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再乘以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造成新舊制間形成百分之一的差額，為彌補新制計算下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爰設計該補償金制度。\n\n二、然該補償金制度於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中，經修正將於108年7月1日後取消，致使部分公務人員為避免退休後無法領取該筆補償金，而提早於108年7月1日前退休。惟年資補償金係屬公務人員原應得之退休補償，且107年8月甫通過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亦有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制度，卻唯獨取消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補償金，如此修正恐有違平等原則及年金改革相關法規之一制性。\n\n三、爰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刪除「一年內」之限縮文字，俾使公務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21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21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21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