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3210702006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321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9-7-7","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17:00+08:00","提案日期":"2019-03-29","最新進度日期":"2019-04-02","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7_0003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陳怡潔"],"連署人":["曾銘宗","林為洲","許毓仁","沈智慧","周陳秀霞","呂玉玲","徐志榮","楊曜","廖國棟Sufin‧Siluko","蔣乃辛","陳超明","陳雪生","童惠珍","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3055號","提案編號":"576委23055","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陳怡潔等17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的年資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政府為彌補新制計算下會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因此以年資補償金之方式給予公立學校教職員補償。然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卻將該年資補償金制度修正為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後退休者即無法領取該筆年資補償金，嚴重限縮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權益；且相同的補償金制度，在107年8月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仍有維持繼續發給一次補償金，如此修正顯有違年金改革制度之公平及一制性，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之相關退休權益，爰提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因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係本俸之百分之五，而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再乘以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造成新舊制間形成百分之一的差額，為彌補新制計算下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爰設計該補償金制度。\n二、然該補償金制度在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中，經修正將於108年7月1日後取消，致使部分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為避免退休後無法領取該筆補償金，而提早於108年7月1日前退休。惟年資補償金係屬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原應得之退休補償，且107年8月甫通過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亦有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制度，卻唯獨取消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補償金，如此修正恐有違平等原則及年金改革相關法規之一制性，並造成已退休人員與現職人員之退休權益有別。\n三、爰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刪除「一年內」之限縮文字，俾使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1","說明":"一、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因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係本俸之百分之五，而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再乘以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造成新舊制間形成百分之一的差額，為彌補新制計算下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爰設計該補償金制度。\n\n二、然該補償金制度於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中，經修正將於108年7月1日後取消，致使部分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為避免退休後無法領取該筆補償金，而提早於108年7月1日前退休。惟年資補償金係屬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原應得之退休補償，且107年8月甫通過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亦有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制度，卻唯獨取消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補償金，如此修正恐有違平等原則及年金改革相關法規之一制性。\n\n三、爰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刪除「一年內」之限縮文字，俾使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21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21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321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