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329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329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7-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15:17+08:00","提案日期":"2019-04-09","最新進度日期":"2019-04-09","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08_0003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陳學聖","蔣乃辛","李彥秀","柯呈枋","陳玉珍"],"連署人":["賴士葆","童惠珍","林麗蟬","林德福","黃昭順","許毓仁","林為洲","陳宜民","王育敏","孔文吉","吳志揚","柯志恩","陳怡潔","沈智慧","陳雪生","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3125號","提案編號":"576委23125","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陳學聖、蔣乃辛、李彥秀、柯呈枋、陳玉珍等22人，有鑑於年資補償金制度是民國85年實施退撫新制時（恩給制改為提撥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當時仍在職，而舊制年資不到15年之公教人員給予的差額補償金，然106年7月修法進行年金改革，將年資補償金改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造成10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可以結算一次全部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完全無法領，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惟107年7月於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教與軍人、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公立學校教職員與軍人之補償金制度維持一致，以維公平及信賴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85年退撫新制改革時，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設立了年資補償金制度，尤其民國70年至84年間進入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任教的老師，其退休金若包含新舊制之年資，舊制前15年，依據舊制每年的給付率是本俸的5%，而新制則改為本俸的4%，為了補償這1%的差額，設計出「補償金制度」於85年公教退撫新制施行後實施。\n二、一個國家的教育成敗，攸關全體國民的福祉及國家的總體力量，而「良師興國」，教育的成敗關鍵更在於教師的教學品質，對於教育人員而言，終其一生奉獻於教育、作育國家英才，政府應該給予妥善的退休照顧，然教師為了配合學生受教權，其退休生效日被限縮於2月及8月，就法理上，政府理應對此權利限縮作出相對應之補償，對於承受改革之人，更應信賴保護明文入法補償條件。惟現行條文規定10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可以結算一次全部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一毛錢都領不到，不但沒有對限縮教師退休權益給予補償，反而讓權益遭剝奪的教師們，蒙受財產利益上之損失，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更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n三、查107年7月於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教與軍人出現不同標準；又對民國85年退撫新制實施前所產生之衡平性問題置之不理，導致即使同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也產生因一年期限內外之退休條件差異性，現職與退休人員標準不同，顯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n四、綜上所述，為補正現行規定之不公平，爰修正第四條及第三十九條，刪除（含月補償金）之文字，並修正第三十四條，改為「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俾維年金改革之公平性與體制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n\n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n\n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n\n(一)本（年功）薪額。\n\n(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n\n(三)主管職務加給。\n\n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n\n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n\n(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n\n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6","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及第二目。\n\n二、刪除有關月補償金之文字，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n\n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n\n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n\n(一)本（年功）薪額。\n\n(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n\n(三)主管職務加給。\n\n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n\n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n\n(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n\n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n\n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1","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刪除施行日起一年內領取之規定，改為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並依本條例施行時核算補償金額。\n\n二、按年資補償金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實施新制時，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係本俸之百分之五，然則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乘上百分之二，要言之，即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旋為補償其百分之一之差額，遂就時任且舊制年資未達十五年之在職教師給予補償金之設計，並於法文中明定之。\n\n三、復按原條文之於年資補償金所訂條文之用詞，不謂係舉凡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業已退休者，得以結算數額，並為一次全部領取。惟之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後之退休者，實則係完全被取消，形成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實難符應平等原則。\n\n四、又為免所得替代率上限之約制，致已退休且月領補償金者，得領取數額為零，準此，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現行":"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n\n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n\n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n\n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n\n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n\n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6","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n\n二、刪除有關月補償金之文字，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修正":"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n\n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n\n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n\n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n\n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n\n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9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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