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412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412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11:51+08:00","提案日期":"2019-04-19","最新進度日期":"2019-04-23","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議案名稱":"「技師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10_0003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施義芳","莊瑞雄"],"連署人":["鄭寶清","江永昌","羅致政","王榮璋","陳歐珀","許智傑","吳琪銘","陳明文","呂孫綾","邱泰源","周春米","余宛如","郭正亮","李麗芬","陳靜敏","蔡培慧","蔡易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92號委員提案第23188號","提案編號":"292委23188","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莊瑞雄等19人，鑑於技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其立法意旨在督促技師審慎執行職務，為其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負責。惟揆現行實務，技師所處理之案內圖樣及書表甚繁且多，復因工程規模及困難程度需不同科別技師相互合作情況，難免發生疏漏其中一、二未簽署或蓋用職業圖記之情事，此縱係技師當事人之抽象輕過失，惟因此逕以本法第四十一條相繩入罰，予以警告或申誡，有逾比例原則之虞，誠宜有裁量空間，爰提案修正「技師法第四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n\n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n\n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予廢止執業執照。\n\n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n\n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46","說明":"技師所處理之案內圖樣及書表甚繁且多，復因工程規模及困難程度需不同科別技師相互合作情況，難免發生疏漏其中一、二未簽署或蓋用職業圖記之情事，或可視為技師當事人之抽象輕過失，惟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予以警告或申誡，難免發生有逾比例原則之情形，誠宜有裁量空間，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應」予警告或申誡，修正為「得」；授權技師懲戒委員會可依情　節輕重裁罰之彈性空間。","修正":"第四十一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予警告或申誡。\n\n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n\n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予廢止執業執照。\n\n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n\n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2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412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412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412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