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419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419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08:22+08:00","提案日期":"2019-04-26","最新進度日期":"2019-05-27","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11_0003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靜敏","陳亭妃","施義芳"],"連署人":["趙天麟","吳焜裕","陳曼麗","李昆澤","鄭寶清","林靜儀","黃秀芳","邱議瑩","蘇巧慧","邱泰源","段宜康","鍾孔炤","尤美女","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3226號","提案編號":"225委23226","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陳亭妃、施義芳等17人，據2016年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我國將於2026年到成為高齡社會，平均每五人就有一人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劃2.0」統計以照顧對象包含65歲以上失能老人、未滿50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0-64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5-64歲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及衰弱老人人數，至2026年長期照顧需求人數高推將達100萬3,043人（高推估），低推估亦有92萬2,636人，顯現我國長期照顧之需求量極大。而衛生福利部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65歲以上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平均每日照顧時數為14.16小時，顯見照顧者不論在身、心及社會與經濟層面皆須承受重大負擔。為配合推動政府長照政策，並減輕個人及家庭照顧負擔，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2016年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我國將於2026年到達超高齡社會，平均每五人就有一人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劃2.0」統計以照顧對象包含65歲以上失能老人、未滿50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0-64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5-64歲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及衰弱老人，至2026年長期照顧需求人數高推估高達100萬3,043人，低推估亦有92萬2,636人，顯現長期照顧需求之迫切。\n二、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爰比照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欲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應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接受政府長期照顧需要評估為失能者。\n三、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皆為我國面臨之迫切問題，爰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為十二萬元。\n四、考量稅賦公平原則及避免稅基過度流失，援參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排富原則，並將適用所得稅率級距提高為30%以下者。我國已連續五年超徵稅收，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8億元、2016年超徵1,278億元、2017年超徵960億元、2018年超徵897億元；所得稅率為20%之人數比例約為5.5%，若將此稅率級距之民眾納入，預估稅損最多僅為20.2億元，不致稅基過度流失。","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8-01-18-修正:41","說明":"一、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爰比照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欲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應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接受政府長期照顧需要評估為失能者。\n\n二、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皆為我國面臨之迫切問題，爰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扣，每人每年為十二萬元。\n\n三、考量稅賦公平原則及避免稅基過度流失，援參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排富原則，並將適用所得稅率級距提高為30%以下者。我國已連續五年超徵稅收，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8億元、2016年超徵1,278億元、2017年超徵960億元、2018年超徵897億元；所得稅率為20%之人數比例約為5.5%，若將此稅率級距之民眾納入，預估稅損最多僅為20.2億元，不致稅基過度流失。","修正":"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之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顧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n\n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規定：\n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n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n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9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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