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422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422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08:33+08:00","提案日期":"2019-04-26","最新進度日期":"2019-04-30","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11_0003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郭國文"],"連署人":["許智傑","黃國書","楊曜","郭正亮","江永昌","鄭寶清","蔡培慧","鍾孔炤","鍾佳濱","張宏陸","黃秀芳","陳亭妃","蘇治芬","趙天麟","邱志偉","林俊憲","劉櫂豪","洪慈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3236號","提案編號":"1053委23236","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郭國文等20人，鑑於農民長期從事農耕行為，辛勞程度眾所皆知。但是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對於農民參與農保資格條件不但嚴苛，甚至農民在變更住所時就要重新審驗農民保險資格，相當不合理。為了讓農民參與農保時，還能不影響其居住及遷徙自由，特別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民參與農民保險，是對其農耕工作的保障。但是現行農保制度對農保資格的規範，使得農民面臨居住地的限制，而不能任意自由變更住所，形同變相限制住居。甚至有農民搬遷到住家對面，立即面臨農保資格重審的情形，形同擾民，非常不合理。\n二、隨著時代演進以及社會變遷，農民常需面對照顧家中事務，如需變更住所，又得擔心農保資格喪失，常面臨兩難的困擾。政府對於農民的照顧不能只做一半，既然要讓農民可以享受到農民保險帶來的福利跟保障，就不應該限制農民的住所居住自由。\n三、只要農民的農保資格一經確認合格，農民的戶籍遷移不能也不應該是成為農保資格的取消條件之一，這才是真正落實照顧農民福祉的途徑。","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n\n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n\n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農民參與農民保險，是對其農耕工作的保障。但是現行農保制度對農保資格的規範，使得農民面臨居住地的限制，而不能任意自由變更住所，形同變相限制住居。農民長期從事農耕行為，辛勞程度眾所皆知。但是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對於農民參與農保資格條件不但嚴苛，甚至農民在變更住所時就要重新審驗農民保險資格，相當不合理。為了讓農民參與農保時，還能不影響其居住及遷徙自由。只要農民的農保資格一經確認合格，農民的戶籍遷移不能也不應該是成為農保資格的取消條件之一。","修正":"第五條　（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n\n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n\n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月○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的投保資格不受戶籍更動影響而喪失，於新遷入的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投保即可續保。\n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2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422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422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422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