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524070200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524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55:08+08:00","提案日期":"2019-05-31","最新進度日期":"2019-05-31","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716_0002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陳賴素美","黃國書","鄭寶清","蔣絜安","趙天麟","呂孫綾","林岱樺","李昆澤","施義芳","莊瑞雄","劉世芳","李俊俋","洪宗熠","陳亭妃","鍾孔炤","何欣純","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3432號","提案編號":"576委23432","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鑑於年資補償金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實施新制，而原條文中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因應108年6月30日大限即將到來，特別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補償金起因於民國84、85年，軍公教年金從不用繳費的恩給制，過渡為需要繳費（35%）的儲金制時，同時也將任職前15年給付率從本俸的5%降低為本俸二倍的2%（即本俸的4%）。為補償其百分之一之差額，針對時任且舊制年資未達十五年之在職教師給予補償金之設計，並於法文中明定之。原條文中該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與先前制度相去甚遠，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n二、當初為了讓改革能順利過渡，因此法案設計了補償給付率降低所定的補償金制度。然而，106年8月9日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對於在今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可以全部領取，如果是月領而未領足的餘額還可以補發。反之，在108年7月1日之後退休者，一毛錢都領不到，導致同時擔任公教、年資相同者，卻因為年齡不同而有的可以領，有的領不到。為避免前述情況之發生，特別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1","說明":"年資補償金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實施新制時，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為本俸之百分之五，但是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乘上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為補償其百分之一之差額，針對時任且舊制年資未達十五年之在職教師給予補償金之設計，並於法文中明定之。原條文中該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與先前制度相去甚遠，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4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524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524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524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