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1202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1202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37:27+08:00","提案日期":"2019-12-06","最新進度日期":"2019-12-10","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813_0005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林奕華","林為洲"],"連署人":["羅明才","蔣乃辛","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陳玉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童惠珍","費鴻泰","林麗蟬","賴士葆","柯呈枋","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23848號","提案編號":"252委23848","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林奕華、林為洲等16人，有鑑於現行律師事務所態樣甚多，關於律師執業設立事務所之態樣，大致可區分成以「個人」、「合署」、「合夥」、「法人」或結合前述方式等不同經營模式，其主體及責任範圍皆有不同，為使當事人於選擇委任對象時，能獲得充分資訊，律師事務所型態應有明示之必要，方有利民眾釐清律師事務所之責任範圍，爰此提案新增「律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以規範律師事務所之分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明定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合夥事務所及混合事務所之定義，前三者為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分別定為獨資、合署及合夥，另考量我國實務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型態，尚有採取合夥與合署律師兼具之「混合式」或其他經營模式，並參酌會計師法第二十三條排除民法部分合夥之規定，故另增混合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之五種型態。\n二、有關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屬實務上事務所新經營型態，其定義、型態、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及配套機制，甚為複雜，各國立法例容有不同規定，加諸相關立法亦關乎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發展，爰於第六項規定，該等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明定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合夥事務所及混合事務所之定義，前三者為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分別定為獨資、合署及合夥，另考量我國實務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型態，尚有採取合夥與合署律師兼具之「混合式」或其他經營模式，並參酌會計師法第二十三條排除民法部分合夥之規定，故另增混合式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之五種型態。\n\n三、有關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屬實務上事務所新經營型態，其定義、型態、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及配套機制，甚為複雜，各國立法例容有不同規定，加諸相關立法亦關乎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發展，爰於第六項規定，該等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五種：\n\n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n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n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n四、混合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n五、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n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n\n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n\n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n\n第一項第四款之混合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依其實際情形分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到第三款。\n\n第一項第五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202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1202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1202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1202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