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3090702009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309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18:41+08:00","提案日期":"2020-03-20","最新進度日期":"2020-04-24","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05_0000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2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黃國書","蘇震清","林宜瑾","劉建國"],"連署人":["王美惠","劉世芳","賴惠員","羅美玲","張廖萬堅","范雲","陳秀寳","鍾佳濱","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余天","何欣純","賴瑞隆","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24116號","提案編號":"380委2411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黃國書、蘇震清、林宜瑾、劉建國等19人，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作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雖針對重大鐵道事故調查具有相關權責，然交通部現作為鐵路法主管機關，仍須就鐵路行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研析事項以及相關資料蒐集，與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進行橫向通報聯繫。況民間倚賴鐵路運送年久日深，鐵路運輸安全厥為國內、外乘客首重事項，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爰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除須獨立公正調查鐵道重大運輸事故外，另須針對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並就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運輸安全專案研究、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等事項進行調查。\n二、另查108年1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2點有關「鐵路重大事故」內容所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調查事項，除包含已發生之鐵路正線衝撞事故、出軌事故、火災事故及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外，尚包含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或車輛故障，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以及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認定有調查之必要事件。\n三、再就108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0589號公告委任鐵道局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鐵路行車規則」、「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所規定有關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鐵路行車之監督及鐵路機車車輛檢修之監督相關事項，對照上揭「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2點相關內容可知，交通部除依據鐵路法亦同具相關調查權責之外，亦同時擔負辦理內部所屬機關、機構之查核與相關行政懲處責任。\n四、有鑑於民間倚賴鐵路運送年久日深，鐵路運輸安全厥為國內、外乘客首重事項，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交通部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進行橫向聯繫，爰提案修正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之五，以明定相關權責。","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4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n\n二、有鑑於現行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亦同有調查之權責，故明定鐵路機構應同步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交通部，相關經過情形應隨時報請查核外，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三、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亦應同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訂定。\n\n四、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具有調查相關鐵路事故之權責，為求調查過程與報告內容公正獨立客觀，亦應賦予公權力，以利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進行說明。","修正":"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定之。\n\n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n\n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n\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7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n\n二、按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除需調查發生之鐵路正線衝撞事故、出軌事故、火災事故及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外，尚需針對各類虞慮與必要事件進行認定與調查。\n\n三、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鐵路機構亦應備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查驗。","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查驗。\n\n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n\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09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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