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4070702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407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08:15+08:00","提案日期":"2020-04-17","最新進度日期":"2020-05-15","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09_0001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842/109240084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842/109240084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842/10924008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842/10924008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51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洪孟楷","楊瓊瓔"],"連署人":["謝衣鳯","李德維","林德福","陳玉珍","孔文吉","吳斯懷","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賴士葆","翁重鈞","林奕華","曾銘宗","鄭正鈐","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4343號","提案編號":"756委24343","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等17人，為顧及未滿七歲未成年人在無行為能力下，所需受特別之看顧，特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接送上、下車之對象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之人，一併與目前行動不便之人，在其接送者一併得免受臨時停車三分鐘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條文，是為一百年五月所增列修訂，其用意是為考量行動不便之人較易於上、下車時，對於受安全維護所需更較平常人為多，是故接送者在投入額外精力與關注時，得以不受三分鐘臨時停車所限。\n二、按美國心理學家暨臨床醫師John Gottman在其合著之The Heart of Parenting：Raising an Emotionally Intelligent Child一書中提到，有關學齡前（七歲）兒童，日常每20秒便即有需要受家長或是看護人照護及關注。此外，因在生理及對外在環境感覺統合等能力，正屬未成熟成長期之際，七歲前兒童更需接送者對安全維護特別注重，若無法與行動不便之人享有臨時停車免受三分鐘規範之一致，則更恐將於倉卒間發生意外。\n三、爰此，本提案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之人上、下車者。","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n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69","說明":"本提案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車之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之人。","修正":"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n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7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07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07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07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