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407070200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407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08:21+08:00","提案日期":"2020-04-17","最新進度日期":"2020-11-09","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09_0001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楊瓊瓔"],"連署人":["鄭正鈐","孔文吉","李德維","游毓蘭","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林思銘","謝衣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2號委員提案第24345號","提案編號":"1142委2434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等19人，有鑑於藉法制作業對危險駕車（飆車）全方位防範所需，並考量基層執行噪音管制之落實，仍多有即時取締及檢舉難度，爰此特提案「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現有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罰鍰，另新增主管機關得對夜間違反之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處以加倍罰鍰之法源依據，以祈對夜間危險駕車（飆車）更具法律防制效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該條文謂之中央主管機關，按噪音管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是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二、經查，現行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有對機動車輛夜間所違反前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罰鍰規定，然考量夜間有違噪音管制之後果，更較有國民健康、環境安寧，以及國民生活品質之侵害，特新增「主管機關得對夜間違反前項標準之機動車輛，另定辦法處以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倍罰鍰」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內容，以提供主管機關處以加倍罰鍰之依據。\n三、本案另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內容，所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情形，其一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故再於本案所條文中針對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一、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該條文謂之中央主管機關，按噪音管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是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二、經查，現行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有對機動車輛夜間所違反前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罰鍰規定，然考量夜間有違噪音管制之後果，更較有國民健康、環境安寧，以及國民生活品質之侵害，特新增「主管機關得對夜間違反前項標準之機動車輛，另定辦法處以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倍罰鍰」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內容，以提供主管機關處以加倍罰鍰之依據。\n\n三、本案另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內容，所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情形，其一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故再於本案所條文中針對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得對夜間違反前項標準之機動車輛，另定辦法處以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倍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7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07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07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07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