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420070203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420070203500","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07:41+08:00","提案日期":"2020-04-24","最新進度日期":"2020-04-28","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10_0009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24526號","提案編號":"24委24526","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已享有租稅優惠之公益團體從事公益信託，卻不能享有免稅優惠，造成制度扭曲，形成環境保護、文化資產保存等公益信託推動之障礙。爰此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營利性質之信託業從事公益信託，享有免稅優惠；但公益性質之社團法人從事公益信託，即便已享有租稅優惠，卻不能享有免稅優惠。在稅賦上不公平，並造成制度扭曲，形成環境保護、文化資產保存等公益信託推動之障礙。目前由信託業受託之公益信託總件數262筆，信託財產總金額共計約9百億元，而公益性質社團法人受託之公益信託，僅一件（自然谷環境信託），財產金額612百萬元，倡議多時的文化資產的公益信託掛零，顯見制度設計缺漏造成重重障礙。\n二、信託業擅長於金融資產之金流帳務管理，但對於環境保護、文化資產保存等公益事務之規畫與執行，顯然非其專業，需另外複委託給專業組織或是籌組諮詢委員會。對於非金融資產為主體的公益信託，若經由信託業成立公益信託，再複委託予公益團體，形成受託門檻等不必要之障礙、高額管理費等組織成本，並增加公共監理負擔。\n三、公益團體接受捐贈免稅，但該團體捐贈給本身管理的公益信託卻被課稅，完全不合理。修法讓原本即享有免稅優惠的公益團體從事公益信託免稅，並不會造成稅基流失。公益團體之公益信託之監管，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並加強資訊透明公開。\n四、在全球化治理和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國際潮流下，不論是國際標準、國際標章之規範要求，企業社會責任（CSR）之國際貿易供應鏈管理、金融市場企業社會責任投資需求，環境信託都成為其中項目之一，督促企業尋求參與公益團體之環境信託。目前的法規障礙，間接限制企業業務成長和永續發展之實踐。\n五、政府各部門在各領域的施政，都可運用公益信託的民間力量，公私協力進行。各種類型保護區內私有地的發展權限制，可用公益信託引進民間力量，減輕公部門負擔。如內政部主管之國家公園、環保署主管之各種環境敏感區、農委會主管之保安林及野生動物保護區、經濟部水利署主管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等。文化部主管之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在國外也有以公益信託進行管理維護的機制和案例，國內則有主張成立公法人進行之倡議。\n六、現實上難以劃設為剛性官方保護區者，如緊鄰保護區或環境敏感區之緩衝帶土地，以及高度人類活動與自然地帶交錯之淺山生態系（石虎等瀕危動植物之棲地復育），宜由民間力量設置環境公益信託加以保護，以符合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愛知目標之「民間保護區」類別。","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n\n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n\n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n\n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01-05-29-修正:26","說明":"一、增列已享租稅優惠之公益團體為公益信託受託人，並不會造成稅基流失。\n\n二、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者為限，加強管理及資訊透明公開。\n\n三、使政府各部門在各領域的施政，都可運用公益信託的民間力量，推動公私協力進行。","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n\n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或適用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機關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者。\n\n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n\n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3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0070203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0070203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0070203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