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423070201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423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01:34+08:00","提案日期":"2020-05-01","最新進度日期":"2020-05-05","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11_0006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邱泰源"],"連署人":["王美惠","陳秀寳","羅美玲","鄭運鵬","余天","趙正宇","洪申翰","郭國文","劉世芳","吳玉琴","江永昌","蔡易餘","黃世杰","湯蕙禎","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60號","提案編號":"1679委24560","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泰源等17人，有鑑於我國人民教育普及率、政經條件與公民素質之進步，已與1946年制憲之時大相逕庭，且全球絕大多數國家讓其人民得於十八歲甚至更低年齡即可行使包括投票及登記參選之選舉權，我國人民年滿十八歲即可行使公民投票權，但選舉投票權仍有二十歲限制，不僅罔顧國內社會條件變遷，也明顯落後於國際潮流，允應修正憲法規範，讓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有選舉投票及登記公職候選人參選之權。為配合憲法修正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我國在修憲調整選舉權年齡門檻前，國民須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年滿二十三歲才有登記參選權，此自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未改。\n二、根據學者調查，全球226國家中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年齡定為十八歲，超過九成。亞洲地區近年有許多國家推動改革，如日本於2016年6月、馬來西亞於2019年7月、韓國於2020年1月，已將選舉權年齡降為十八歲。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EIU）報告，在全世界76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當中，僅剩下臺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投票年齡仍維持在二十歲以上，十八、十九歲青年無法如大多數國家同齡者般以選票支持自己期望的候選人。\n三、2019年10月12日，紐西蘭北島羅托魯市（Rotorua）有一名臺裔紐西蘭人王費雪（Fisher Wang）以十九歲年紀當選為該市史上最年輕議員，但這樣的事蹟在臺灣會因為憲法規定而不可能發生。放眼全球，有許多民主國家，包括芬蘭、瑞典、挪威、英國、法國、德國、尼德蘭、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皆已將國會或下議院議員候選人年齡限制放寬至十八歲，亞洲地區除蒙古國降至十八歲外，我國應也降低門檻，以鼓勵年輕族群參與公共事務。臺灣在世界上民主發展備受肯定，言論自由、婚姻自由等都位居世界前端，唯青年參與政治事務，在十八歲到二十歲之公民權仍遠遜於世界上多數國家。\n四、我國正面臨人口老化、少子化等重大人口轉型挑戰，整個國家面對年金、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土地與居住正義等重大公共問題，如欠缺年輕族群參與決策，卻又要令其負擔政策決定後的成本，如此罔顧世代正義的政策亦非長久之計。近年來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對許多議題也提出政治主張及行動，發生於2014年反服貿引起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運動極為適例，在2018年地方選舉中，二十九歲以下當選地方議會議員者就從原本的0.66%，成長到3.18%，三十到三十九歲也從10.4%成長為13.8%；2020年中央政府大選，二十到三十九歲的年輕投票者更超過600萬人，足見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關心與參與國家政策的意志。\n五、揆諸我國法制上就成年人之權利義務相關規定，年滿十八歲者，除因民法所設完全權利能力之二十歲，於處理財產相關事務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外，已享有(一)應考試服公職權，(二)報考國營事業職務，(三)男性滿十八歲（女性滿十六歲）得結婚，(四)男性滿十八歲後之翌年為役齡男子，(五)有公民投票權，(六)志願參加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七)報考並擔任山域嚮導，(八)考領普通駕駛執照、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八)報考並擔任航空器之學習駕駛員或自用駕駛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九)考領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十)考領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十)遊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十一)成為漁船幹部船員，(十二)考領救生員執照，(十三)購買公益彩券並收取獎金，(十四)合法購買農藥、菸酒、限級遊戲軟體，(十五)閱聽限制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十六)出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十七)領取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等等權利義務，卻不包括參與公共事務之選舉投票權及登記參選權。\n六、將我國選舉投票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的討論，自本世紀初有團體倡議，內政部於2010年起舉辦座談，立法院朝野黨團亦於討論修憲時就此亦已形成共識，惟因提案屆期不連續等因素仍有待修憲通過後接續修法。2020年總統大選前後，擴大年輕族群參政呼聲漸高，朝野對此也有共識。然而，依法律位階，憲法為指導性國家基本法，憲法修正內容皆須透過法律加以實現，在我國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人民參政權中選舉及被選舉權為具體規範，爰提案修正上開二法中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範，使人民得在十八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修正條文第十四條）\n七、主張憲政體制應採內閣制者其一主要主張，在於內閣制之行政部門首長係由議會中議員擔任，在議會中透過詢答攻防與議事策略，不僅培養對監督執行政府政策之專業能力，亦強化民主素養，也往往需長久政治訓練才能擔任政府首長，因此歐洲老牌議會民主國家，皆設定十八歲成年即可參選議員擔任公職。我國亦可參照此精神，鼓勵年輕族群參與政治，培育新世代專業政治家。爰配合憲法修正案下修登記參選公職人員之年齡下限為十八歲。本案主要係開放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得依法參選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我國在修憲調整選舉權年齡門檻前，國民須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年滿二十三歲才有登記參選權，此自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未改。然而本世紀以來，放寬選舉投票權門檻為十八歲，除已為世界潮流外，亦逐漸成為我國朝野共識。\n\n二、作為修憲下修我國人民行使選舉投票權年齡為十八歲之配套修法，一併提出本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之修正，使人民於公職人員，包括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鄉鎮（市）長、縣市及直轄市長乃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能有一致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30","說明":"有關降低參選公職人員年齡限制，可參考英國的議會內閣制民主憲政體制之優點，行政部門首長係由議會中議員擔任，在議會中透過詢答攻防與議事策略，不僅培養對監督執行政府政策之專業能力，亦強化民主素養，也往往需長久政治訓練才能擔任政府首長，因此歐洲老牌議會民主國家，皆設定十八歲成年即可參選議員擔任公職。我國亦可參照此精神，鼓勵年輕族群參與政治，培育新世代專業政治家。爰配合憲法修正案下修登記參選公職人員之年齡下限為十八歲。本案主要係開放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得依法參選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十八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十八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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