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4230702033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423070203300","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02:33+08:00","提案日期":"2020-05-01","最新進度日期":"2020-05-26","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11_0008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3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莊瑞雄","蘇震清","林宜瑾"],"連署人":["賴惠員","黃國書","陳秀寳","蘇治芬","何志偉","許智傑","陳明文","劉建國","羅美玲","鄭運鵬","吳琪銘","李昆澤","蔡易餘","張廖萬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2號委員提案第24582號","提案編號":"1142委2458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莊瑞雄、蘇震清、林宜瑾等18人，有鑑於軍民合用機場或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所產生之航空噪音，長期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品質。依現行噪音管制法，除補助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以外，並未訂有明確補償措施。然現行民用航空法，明定得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且不受60分貝之限制。為使航空噪音防制區補償標準不因民用或軍用機場而出現差別待遇，爰提出「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噪音管制法之規定，針對軍用航空站、民用機場及軍民合用機場所產生之航空噪音，僅能採取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而對於長期受噪音戕害身心健康、犧牲生活品質之居民，並無補償措施。\n二、2015年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修正，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訂得以現金發放。此外，該條文刪除60分貝噪音線範圍之補助規定，並修正航空站回饋金之實際分配及使用改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換言之，受民用機場航空噪音影響之居民，不僅得領取噪音補償金，亦不受60分貝噪音線範圍所限，與軍用航空站及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影響之民眾有明顯之差別待遇。\n三、現行「國軍所屬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經費處理原則」，乃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所定，依法僅針對噪音防制區居民辦理噪音防制補助作業，而無任何補償措施，受限於公務預算有限，多數噪音防制區住戶久候多年仍未曾領取噪音防制補助，持續受航空噪音侵擾之苦。此外，航空噪音易受氣候、風向等因素影響，測量分貝值時易產生變化，對於未達60分貝值卻鄰近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地區居民並不公平。\n四、不論噪音防制費或噪音補償金，其領取對象及施行範圍應考量因地制宜、經費使用之彈性及實際補償意義，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新增第十七條之一，增列「補償」措施，明訂得以現金方式給予補償、防制或補償措施實施標準不受60分貝限制等。盼使所有受航噪所害之民眾能獲得公平合理之補償。","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n\n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n\n第一項環境音量之數值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17","說明":"本條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針對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影響居民生活，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噪音防制或補償措施，並得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修正":"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n\n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其補償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第一項環境音量之數值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19","說明":"本條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針對軍用航空站之航空噪音影響居民生活，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噪音防制或補償措施，並得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修正":"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其補償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文第一項考量航空噪音易受氣候、風向等因素影響，測量分貝值時易產生變化，許多未達六十分貝值，卻鄰近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地區居民，同樣受航空噪音所苦，卻無法獲得噪音防制經費，故新增此項以維公平性。\n\n三、本條文第二項考量區域整體發展及受噪音妨害實際程度給予補償之公平性，故建議以第三級行政區為實施單位。\n\n四、本條文第三項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軍用航空站及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防制或補償實施標準應考量航空噪音實際影響程度，不受航空噪音防制區劃定原則之限制。\n\n軍用航空站及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防制或補償實施對象及範圍應以第三級行政區（鄉、鎮、市、區）居民為主。\n\n軍用航空站及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補償經費辦理分配、發放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機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3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3070203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3070203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3070203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