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4240703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4240703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6:32:17+08:00","提案日期":"2020-04-24","最新進度日期":"2020-05-05","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審查委員會":"本院交通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9070201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600/10924006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2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24"]},{"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1,"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交通委員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說明":"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案通過","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n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n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條號":"第十九條之一"},{"現行法":"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說明":"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 ，增列第七項，其餘維持現行法條 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條號":"第四十條"},{"現行法":"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說明":"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及委員陳 素月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一、修正第一項為：「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條號":"第五十六條之四"},{"現行法":"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n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說明":"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及委員邱顯智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一、增列第四項、第五項。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n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　目標。\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n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五"}]}],"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40703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40703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40703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4240703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