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5260703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5260703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6:25:33+08:00","提案日期":"2020-05-26","最新進度日期":"2020-12-31","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09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1313/109450131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26"]},{"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3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2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2,"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n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n第一項環境音量之數值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說明":"一、照委員劉建國、張育美、莊競程、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邱志偉、呂玉玲、趙正宇及王定宇等9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考量近年軍用或民用機場營運或管理機關之年度預算限制，所擬定之航空噪音補助計畫均需依照其所制定之補助優先序進行噪音防制措施補助，爰此，第一項文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改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對民眾生活環境之影響，建立一致性之標準，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噪音補償規定，爰將第二項之「防制措施」修正為「防制或補償措施」，該補償措施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機場噪音補償作業。」","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得視需要分期、分階段辦理補助。\n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n第一項環境音量之數值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條號":"第十五條"},{"現行法":"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說明":"一、照委員劉建國、張育美、莊競程、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邱志偉、呂玉玲、趙正宇及王定宇等9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n                        二、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就民用航空噪音補償規定，為使軍用機場噪音與民用機場噪音補償管理規定一致，第一項文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改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對民眾生活環境之影響，建立一致性之標準，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噪音補償規定，爰將現行條文「防制措施」修正為「防制或補償措施」，該補償措施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機場噪音補償作業。    三、為使國防部訂定航空噪音改善經費得有法令授權依據，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n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項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所採之防制或補償措施，其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補償方式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條號":"第十七條"},{"現行法":"","說明":"不予增訂。","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增訂","修正":"","條號":"第十七條之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60703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5260703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5260703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5260703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