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6010703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6010703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6:15:22+08:00","提案日期":"2020-06-01","最新進度日期":"2022-04-19","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147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3/10924009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3/109240095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3/109240095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3/109240095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6-0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交通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來源":"審查報告","議案類別":"--","會期":5,"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條號":"第三十二條之一"},{"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增訂":"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n一、自行車：\n(一)腳踏自行車。\n(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n(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n二、其他慢車：\n(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n(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n(三)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載具。\n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n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其他慢車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其他慢車違反前項管理辦法有關限制或禁止規定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條號":"第六十九條"},{"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個人行動運具，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n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個人行動運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個人行動運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條號":"第七十二條之二"},{"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增訂":"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五、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之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六公里。\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條號":"第七十八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6010703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6010703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6010703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6010703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