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924070201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924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34:32+08:00","提案日期":"2020-10-06","最新進度日期":"2021-10-27","法律編號":["05179"],"法律編號:str":["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名稱":"「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3_0004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魯明哲","林奕華","謝衣鳯","溫玉霞","吳斯懷","賴士葆","徐志榮","李貴敏","林文瑞","鄭正鈐","萬美玲","陳玉珍","洪孟楷","吳怡玎","翁重鈞","楊瓊瓔","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15-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1720號委員提案第25083號","提案編號":"1720委2508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鑒於我國對於弱勢者保護政策逐漸成熟，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法規政策陸續施行的情況下，其相對應之警政保護業務存在疊床架屋與效能不彰之問題，為整合業務以提升執行效能，特於內政部警政署增訂「保護組」及「社會保護警察總隊」，爰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越來越重視對於弱勢者的保護政策，諸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精神衛生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法令陸續施行，致使警察相應之保護業務逐漸膨脹且繁複，惟法令推動時間不一，亦導致其相應之警政配套措施散見於各組織，例如各縣市警察局之少年隊、婦幼警察隊或刑事組部分功能等，其相近或重疊業務繁多，導致行政效益不彰。此等問題可以從警政署94年發布之「刑警隊、少年隊、婦幼隊勤業務整合模式之研究」獲得證實。\n二、我國保護性業務快速成長，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自94年66,080件上升至108年160,944件。性侵害事件通報為94年之7,188件上升至108年之17,119件。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事件則從94年10,722件上升至73,973件。鑒於我國家庭功能式微，相關隨機殺人、家暴虐待、藥酒毒癮與暴力事件頻傳，行政院乃於「小燈泡事件」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針對各類社會弱勢及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相關支持，如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整合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服務等。惟從相關統計數據檢視，其成效仍有相當不足之處。\n三、現行以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安全網有其實施極限，而與保護相關之警政體系也受限於法令與組織改造的歷史發展過程，無法有效應對配合。因此如何提升既有警政體系，使其能強化針對社會安全網相關之保護業務執行效能，極其必要之處。因此應可參考我國與美國案例與做法，進一步將社會工作專業適度引入警政制度改革，以利於跨領域及跨專業之保護性業務推展。\n四、針對保護性業務，我國行政機關採用各類保護性社工，而司法機關亦採用刑事司法社工（Criminal Justice Social Worker）參與司法機關內執行矯治行為，並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處遇、關懷與服務等。參考美國引入警察社工（Police Social Worker）作為警察面對保護性業務的支持，透過經專業訓練之社會工作者，或警察部門與社會服務機構雇用具有相關學歷專業人員，針對警察部門第一線接觸到社會問題之個人和家庭提供服務，如精神相關病症、酒毒藥癮者、性侵害被害人、家庭暴力和兒童虐待等。爰引入警察社工將可建立第一線快速應變處遇、資源連結，以及快速後送轉介之策略聯合，除提升警政系統內之相關案件服務品質，亦可有效連結既有社工體系，以避免過去保護性社工與警政體系相關合作不良問題。\n五、因應我國保護性業務持續擴張成長之需求，以及弭平不同地區之人力與財政差異，針對過去歷史因素建立之警政保護業務編制實有由中央整合再造之必要。爰參考我國警政署保安警察以專業性業務編制之特質，將可大幅提升我國社會安全架構，並以內部升遷打破過去保護性業務警察於地方警政推動中屬於被動與邊緣角色，以利將來保障我國人民尤其是弱勢民眾安全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5179","law_name":"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n\n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n\n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n\n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n\n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n\n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n\n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n\n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n\n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n\n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n\n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n\n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n\n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n\n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五、其他警政事項。\n\n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law_content_id":"05179:05179:2013-08-06-制定:2","說明":"鑒於當前保護性業務快速發展且種類繁多，過去僅以保障婦幼安全之內涵已有不足，爰修訂第六款，以利保護性業務之落實。","修正":"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n\n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n\n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n\n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n\n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n\n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及弱勢安全等相關保護業務、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n\n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n\n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n\n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n\n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n\n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n\n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n\n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n\n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五、其他警政事項。\n\n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現行":"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n\n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n\n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law_content_id":"05179:05179:2013-08-06-制定:5","說明":"一、為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爰增置專責保護性業務之組織，以利於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n\n二、另有鑑於保護性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為利跨部會及跨領域業務之交流與落實，爰於警政署增置保護組之人員，需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以利跨部會交流溝通。\n\n三、為促進警察於保護組相關保護專業養成及深化，並有利未來政策擬定及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保護組應任用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者，並達一定之比例；其亦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以補訓方法為之，如在職進修或碩士、博士等深造方法。","修正":"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n\n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保護組及勤務指揮中心。\n\n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n\n保護組編制人員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資格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補訓為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現行":"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n\n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n\n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law_content_id":"05179:05179:2013-08-06-制定:6","說明":"一、鑒於保護性業務之特殊性與普遍性，為避免地方政府受限於財政或人事編制之困擾而無法有效落實，並為提升業務綜合管理之層級，爰以社會保護警察總隊方式為之，以實踐我國對於保護性業務推動之重視。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n\n二、為落實跨領域及跨部會之業務執行，及考量整合既有社會工作能量與海外實踐經驗，故應任用具社會工作師資格之警察人員，或經訓練具有相關專業者。爰增列第四項。","修正":"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n\n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七、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執行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保護防制事項。\n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n\n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n\n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及其所屬機關置警察社工、諮商心理師及具有相關專業之警察人員；其警察社工應具社會工作師資格。本項人員應達一定比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4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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