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925070201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925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36:53+08:00","提案日期":"2020-10-06","最新進度日期":"2020-10-13","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3_0018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楚茵","林俊憲","莊瑞雄","何志偉","林宜瑾"],"連署人":["趙天麟","周春米","范雲","湯蕙禎","黃國書","余天","李昆澤","鍾佳濱","洪申翰","吳玉琴","張廖萬堅","賴品妤","林昶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25103號","提案編號":"24委25103","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俊憲、莊瑞雄、何志偉、林宜瑾等18人，鑑於我國民法擬將成年規定由20歲修正為18歲，遂針對遺產稅之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撫養之兄弟姊妹者，其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增加扣除額之規定，修正20歲為「未成年」，使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爰擬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因應我國民法成年規定擬修正為18歲，故將遺產及贈與稅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繼承人，以及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有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屆滿20歲之年數，增加扣除額之規定，其中針對年齡部分，修正文字為「未成年」與屆滿「成年」，使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n\n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n\n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n\n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n\n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n\n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n\n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n\n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n\n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n\n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n\n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n\n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n\n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說明":"一、本條文修正。\n\n二、因應我國擬修正民法之成年年齡為18歲，遂配合將本條所規定遺產稅繼承人，以及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有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屆滿20歲之年數，增加扣除額之規定，針對年齡部分，修正文字為「未成年」與屆滿「成年」，使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修正":"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n\n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n\n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n\n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n\n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n\n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n\n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n\n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n\n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n\n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n\n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n\n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n\n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5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925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925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925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