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0070702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007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16:04+08:00","提案日期":"2020-11-27","最新進度日期":"2020-12-08","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6_00108/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郭國文","羅美玲"],"連署人":["賴惠員","何欣純","李昆澤","沈發惠","湯蕙禎","蘇巧慧","吳秉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莊競程","陳素月","吳玉琴","張廖萬堅","莊瑞雄"],"會期":2,"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215號","提案編號":"1679委25215","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羅美玲等16人，鑒於選罷法中對於政黨內初選適用規定中，僅針對賄選情事有所規範，然近年在各政黨辦理黨內初選，爭取提名之候選人所花費支出選舉經費，時常引起爭議，故特此擬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規定，同時適用於政黨內部初選提名階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公職選舉政黨內部提名階段中，即傳出有意參選之候選人，為競爭黨內初選花費之經費高達數千萬、甚至有傳聞上億元，然查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選舉經費之上限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最高金額限制，惟其規定僅限於正式公職人員選舉並未涵括政黨內部初選。\n二、由於部分縣市政黨屬性鮮明，故常傳出黨內初選過關即大選過關說法，因而在政黨內部初選階段，有意角逐提名之候選人於相關宣傳競選之花費皆十分高額，甚有傳出初選花費比正式選舉更高情形，實為選舉怪象，同時亦有違政治透明化、不利民眾判斷與監督。\n三、綜上所述，為避免金錢政治，除加強查緝賄選等情事外，更應使選舉花費公開透明化，關於選舉經費最高金額限制，於政黨內初選時，應準用現行規定，故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n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n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n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n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51","說明":"一、新增第七項。\n\n二、為避免參加黨內初選之候選人，因高額支出衍生其他爭議，故新增黨內初選準用現行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n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n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n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n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n\n第一項所定之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於政黨內部辦理各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準用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7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7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7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