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022070200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022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21:44+08:00","提案日期":"2020-11-27","最新進度日期":"2021-04-19","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6_0022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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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ovecahe等25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2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0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5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為洲","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吳怡玎","吳斯懷","李德維","林德福","徐志榮","呂玉玲","溫玉霞","萬美玲","陳玉珍","魯明哲","林文瑞","張育美","楊瓊瓔"],"會期":2,"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5358號","提案編號":"576委25358","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教育人員未來退休權益，使渠等在職場上能安心任教、作育英才，爰提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提請增訂該條例退休所得替代率附表三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而該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之退休年資，按照附表三所明定之替代率計算，又該項替代率之上限，必須依該表所列各年度認定。本條文所稱之各年度，係指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n二、綜上二條文觀之，無論是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之人員，亦或是本條例施行後之在職人員，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依現行規定，均一律適用相同之附表三，且一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即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替代率1.5%至15%。換言之，縱使現仍在職尚未退休者，其退休替代率目前即已開始隨著附表三上面所定之各年度時間逐年遞減，且如於118年後始退休者，則將直接適用該附表三所列各項年資之最低所得替代率。此一規定除使現職教職員退休時，毫無緩衝期可言外，更嚴重打擊人員工作士氣。\n三、另查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5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1年，照基數內涵1%給與，最高給與75%。以任職35年為例，在該條文中可得退休給付基數70%，但如依同條例第38條所訂附表三之所得替代率，最後僅能以60%認定，二條文之規定扞格，第三十八條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已使得第三十條的服務年資給付率形同虛設，現職教職員退休權益實損失甚巨，惟因本條例已定案施行，現職教職員已無法要求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服務年資給付基數領取退休金，然現又再剝奪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可十年遞減之緩衝期，則實屬極為不公平之對待。\n四、又依同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現職教職員辦理退休時，如欲擇領全額月退休金者，需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爰造成許多現職教職員欲退不能、動彈不得，除非選擇展期支領或減額支領月退休金，否則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年年遞減，實令人痛心疾首。\n五、再者，目前銓敘部業已公布，自110年起逐年調升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1%，即從目前的提撥費率12%，提高到15%。這項決議雖符合本條例之規定，然對現職人員而言，卻極其不公平。一方面因退撫基金之操作績效大幅虧損，亟需軍公教人員增加繳費，以彌平缺口；惟另一方面，卻又不待現職人員退休即已按表操課，逐年大砍現職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如此將造成現職軍公教人員逐年損失2.5%、5%、7.5%以上之薪資及退休金。每月繳費越來越多，但未來可領退休金卻越來越少，相較於勞退自提繳費越多退休時可領越多的情形，完全背道而馳，繳多領少的怪異現象，完全不符普世價值及事理邏輯外，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讓軍公教人員被連剝二層皮，實使現職教職員怨聲載道無法全心教職，最終將影響教育工作之品質。\n六、為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教職員權益，爰提請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內容，使現職教職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遞減年度，改按其退休生效之當年度起開始逐年遞減，並增列附表三之一，俾利現職教職員適用。\n七、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原訂【照附表三】之規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同條第三項並將原訂【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5","說明":"一、依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論是該二條例施行前原已退休之人員，或是現仍在職之人員，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均一律適用相同之附表三，且一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替代率1.5%。換言之，縱使現仍在職者，其退休替代率目前即已開始隨著附表三上面所定之各年度時間，逐漸遞減當中，且如於118年後始退休者，則將直接適用該附表三各項年資之最低所得替代率。此一規定除使現職教職員退休時，毫無緩衝期可言外，更嚴重打擊人員工作士氣。\n\n二、又因同條例第第三十條與第三十八條內容扞格，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已無法得到原應給付之退休金，現又再剝奪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可十年遞減之緩衝期，則實屬極為不公平之對待。\n\n三、再者因應軍公教退撫基金之缺口，銓敘部已發布自110年元月起調高現職人員繳費之提撥率，惟又同步遞減現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致使現職人員面臨繳多領少之情形，形成一頭牛剝二層皮，此舉對現職人員而言，甚不合理實難服眾心。\n\n四、為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教職員未來退休權益，使渠等在職場上能安心工作。爰提請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照附表三」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第3項並將原訂【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五、檢附「附表三之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附表～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1份。","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2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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