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130070201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130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08:45+08:00","提案日期":"2020-12-11","最新進度日期":"2020-12-15","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7_0001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賴惠員","林淑芬","林俊憲","賴品妤","江永昌","蘇治芬","邱議瑩","張廖萬堅","蘇巧慧","余天","李昆澤","陳柏惟","蔡易餘","黃秀芳","沈發惠","黃國書","陳明文","管碧玲","吳玉琴"],"會期":2,"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622號","提案編號":"1679委25622","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2人，有鑑於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地區投開票所行使選舉權，常因選民數量過少造成投票意向暴露，未能保障原住民選民行使自由意志投票權利，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無記名投票之意旨；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秘密投票原則是為確保投票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以自由意志行使其投票權利，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無記名投票方式即為遵守秘密投票原則之展現。\n二、查現行原住民選舉辦法，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投開票所，常見僅1至3人，形同公開原住民選民投票意向，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秘密投票原則。\n三、故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針對因為選舉人過少可能涉及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者，另行訂定辦法集中投票、開票程序，以保障原住民選民權利不受外來因素影響，以自由意志行使投票權。","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說明":"一、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投開票所，常見僅1至3人，致原住民選民投票意向容易為他人推敲掌握，等同違反憲法規定不記名投票所遵循之秘密投票原則。\n\n二、為改善現行原住民選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情形，並預防未來特定選區選舉人數過少而產生類似情形，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兼採集中投票或集中開票，保障每個選民都能不受外來因素介入，以自由意志行使其投票權利。","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投開票作業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者，投、開票程序應另行集中為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130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130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130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