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207070201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207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10:25+08:00","提案日期":"2020-12-11","最新進度日期":"2021-01-04","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1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1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7_0014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2426/109240242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2426/109240242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1-0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010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912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歐珀","余天","邱志偉"],"連署人":["陳柏惟","羅致政","趙正宇","邱顯智","陳明文","許智傑","黃世杰","羅美玲","賴品妤","王美惠","賴惠員","陳秀寳","范雲","高嘉瑜"],"會期":2,"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25678號","提案編號":"454委25678","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余天、邱志偉等17人，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以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爰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民有商港設施，或其他陸上或水上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以及因而所致營運損失之賠償，都納入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之理由，以確保損壞得以足額獲得賠償，並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現行第七十二條有關「未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者，經限期不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其中以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為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之理由的規定，有欠周延之處有二。第一、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操作實際上可能涉及損壞賠償責任，並不以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之修復為限，還包括民營企業依照本法合作興建或以BOT方式投資興建的商港設施。雖然民有商港設施之損壞得透過民、商法的訴訟程序申請法院扣押船舶為之，但卻不保證能獲得足額賠償。在此情況下，透過公權力要求提供擔保後放行，反而是較為有效的解決辦法。第二、在賠償責任的方面，不論是公有或民有商港設施之損壞，除了修復費用之外，其賠償金額尚應包括其所致營運損失，但本條條文卻僅就修復費之償還加以規定。\n二、基於上述理由，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以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公有商港設施，指其產權屬國有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者。","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79","說明":"一、第一項有關「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的規定，擴大修正為「或應償還損壞公有、民有商港設施修復費，以及因而所致營運損失之賠償費用。」\n\n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刪除，修正條文第二項與第三項分別參考《海商法》第一百條有關因碰撞而被扣押船舶的擔保放行規定。惟在此明訂得提供擔保之人為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以避免兩者有因船舶租傭關係而互推擔保責任之情事。","修正":"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或有應償還損壞公有、民有商港設施修復費，以及因而所致營運損失之賠償費用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n\n前項船舶得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提供擔保，請求放行。\n\n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7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07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07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07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