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2070702016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207070201600","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10:28+08:00","提案日期":"2020-12-11","最新進度日期":"2021-01-04","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1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1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7_0014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2426/109240242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2426/109240242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1-0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010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912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歐珀","余天"],"連署人":["陳柏惟","羅致政","趙正宇","邱顯智","邱志偉","陳明文","許智傑","黃世杰","賴惠員","王美惠","陳秀寳","羅美玲","賴品妤","陳亭妃","高嘉瑜"],"會期":2,"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25679號","提案編號":"454委25679","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余天等17人，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中，因有海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不適用該條責任限制之規定，但其舉證責任在於受損之公有或民有商港設施所有人，為求公允，爰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明訂航港局得邀集相關人員組織專案小組，會同商港設施受損之當事人指派代表登輪執行證據保全作業，以確保損壞得以足額獲得賠償，並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船舶所有人「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所負之責任有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之規定。但該責任限制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責任限制不適用於「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的情形。惟其舉證責任在於公有、民有商港設施之當事人，倘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拒絕執行證據保全，則有失公允，爰增列本條文。\n二、為確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應償還損壞公有、民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相關責任之證據保全，本新增條文明訂航港局得邀集相關人員組織專案小組，會同商港設施受損之當事人指派代表登輪執行證據保全作業，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不得拒絕。\n三、基於上述理由，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中，涉及船舶肇事責任之證據保全程序，以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爰提案增訂本條文。","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船舶所有人「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所負之責任有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之規定。但該責任限制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責任限制不適用於「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的情形。惟其舉證責任在於公有、民有商港設施之當事人，倘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拒絕執行證據保全，則有失公允，爰增列本條文，授與航港局得視案情需要組織專案小組，並會同受害當事人代表執行證據保全任務，且責以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不得拒絕執行之義務。\n\n三、本條第二項除了授與航港局聘請專案小組成員之外，也在保全任務的執行程序上，參考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有關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n\n四、為便於保全任務之執行，本條第三項參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確定義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　為確保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應償還損壞公有、民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相關責任之證據保全，航港局得邀集相關人員組織專案小組，會同商港設施受損之當事人指派代表登輪執行保全作業，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不得拒絕。\n\n前項專案小組人員由航港局視案情需要聘任之。專案小組人員上船執行保全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任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之。\n\n第一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7070201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07070201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07070201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07070201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