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2220703009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222070300900","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6:24:16+08:00","提案日期":"2020-12-22","最新進度日期":"2021-04-20","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2219/10924022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2219/10924022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02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4人「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9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費鴻泰等24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交通委員會","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3,"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修正第三項，並增訂第四項後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日起一年後適用之。\n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之車輛外，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號":"第六十五條"},{"現行法":"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n\n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說明":"一、增訂第三項至第七項，原第三項遞移為第八項；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n                        二、說明欄三增加說明(四)及(五)：「(四)中油公司所設置人手孔均有搶險防災等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如天然氣管線人手孔均屬天然氣事業法之防災設備，作為緊急遮斷用途。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條第(六)項第2款亦有免除地下化相關規定，中油公司人手孔蓋建請納入排除下地。(五)以上說明欄內提供各管線單位人手孔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之防災設備，可免除下地，以此為基準，並提供交通部邀集各單位協商時，併案討論。」。","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虞，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n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n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條號":"第七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20703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220703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220703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220703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