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2240702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224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56:42+08:00","提案日期":"2020-12-30","最新進度日期":"2020-12-31","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11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馬文君","溫玉霞","游毓蘭"],"連署人":["鄭正鈐","李德維","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吳斯懷","林為洲","李貴敏","孔文吉","陳以信","林文瑞","徐志榮","魯明哲","楊瓊瓔","林奕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5862號","提案編號":"234委25862","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溫玉霞、葉毓蘭等18人，基於情報工作性質特殊，工作人員之辛苦、危險與壓力，並不亞於軍、警、消、海巡人員，退休後之出境及赴大陸、港澳地區之管制，更為嚴格；大陸國安法更將我情報人員列為終身追訴對象，致退休人員均不敢赴大陸、港澳旅遊，甚至出國旅遊時，未敢在港澳轉機；其眷屬在大陸工作、投資均有所顧忌，與一般公務人員有明顯差異。爰研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情報人員係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並運用保防、偵防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進行情報工作之人員。\n二、情報人員工作性質特殊並具相當之危險性與機敏性，所獲各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均及時提供總統及各中央政府機關為決策性之參考。對維護我國民主憲政、自由法治之體制，著有貢獻。\n三、情報人員退休後，基於國家安全或利益，確保國家機密，均受法律管制出境及赴陸。其退休權益之維護，更應獲政府之完整照護。\n四、是以上開情報人員退休後之所得替代率，應比照同為危勞職務之國軍。","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修正第三項規定。\n\n二、有關已退休之情報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比照國軍。\n\n三、增列附表三之一情報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情報人員照附表三之一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5","說明":"一、修正第三項規定。\n\n二、有關情報人員未來退休之規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比照國軍。\n\n三、增列附表三之一退休情報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情報人員照附表三之一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4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24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24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24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