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2080702009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208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10-3-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56:18+08:00","提案日期":"2021-02-26","最新進度日期":"2021-10-27","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1_0003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連署人":["李德維","洪孟楷","鄭正鈐","溫玉霞","吳斯懷","萬美玲","孔文吉","吳怡玎","魯明哲","林思銘","張育美","廖婉汝","鄭麗文","費鴻泰"],"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336號委員提案第25907號","提案編號":"336委25907","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等17人，有鑑於憲法上對公務人員之制度性保障，以及政府承諾對國人的生活照顧義務，消防人員之勤務具有危險性及辛勞性，職業健康風險高，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生活照顧之給付金額比例應予提高，以為特別之保障，爰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從事消防任務之人員，究其勤務屬性，常需24小時晝夜輪替服勤、長期作息紊亂，火場危險瞬息萬變，常肇生意外或呼吸道疾病等，且值勤時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身心負荷繁重壓力，面對緊急危險狀態，危勞程度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根據105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項委託研究之調查，消防機關一週工作總時數為82.68小時，相較同年一般勞工每週總工時僅為39.13小時；消防人員自99年至109年在職及退休死亡人數合計303人，平均死亡年齡為55.27歲，相較108年內政部公布簡易生命表，國人平均壽命則為80.9歲。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提供之資料，無論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專案會議，或職業環境醫學期刊研究國外之消防人員，其最關係也最容易罹患之疾病為肺病、肝病及心血管疾病，消防人員職務之危險性、辛勞性及對健康、壽命之影響，可見一般，特別需要政府退休制度之保障。凡消防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生效前辦理退休者，其所得替代率應比照國軍之規範，爰此，修訂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236","law_nam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4","說明":"一、增列第三項規定。\n\n二、考量消防人員勤務危險性及辛勞性，顯然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爰此，凡於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消防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比照國軍人員退伍制度規範，以落實憲法上對公務人員之制度性保障及政府對國人的生活照顧義務。","修正":"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n\n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月退休所得，依附表所列各年度所得替代率認定，不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08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208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208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208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