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3030702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303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51:42+08:00","提案日期":"2021-03-12","最新進度日期":"2021-12-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3_0000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1216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28人、委員何欣純等23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案編號":"10909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9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何欣純","賴瑞隆","張廖萬堅"],"連署人":["吳秉叡","邱議瑩","王美惠","吳思瑤","陳秀寳","陳瑩","莊競程","鄭運鵬","陳素月","黃秀芳","陳歐珀","王定宇","范雲","黃世杰","邱泰源","郭國文","洪申翰","湯蕙禎","羅美玲","賴品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5931號","提案編號":"1539委25931","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賴瑞隆、張廖萬堅等23人，為因應美中貿易戰持續對抗、國際區域經濟組織重整、及武漢病毒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亟需持續策略性升級，以增加台灣更強勁之國際競爭力，故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系統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予以延長三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19-修正:15","說明":"一、台灣產業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有關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投資，即適用本條條文相關抵減稅額之規定，又一百零八年度之所得稅，於一百零九年申報，截至目前雖未完成核定，但從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申報資料，可知道台灣產業已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投資支出，雖預估實際抵減稅額約27.6億，但其相關投資金額總計約估高達778億元規模，顯見此產業創新策略奏效，吸引產業界在台灣投資產業技術升級，藉以讓台灣產業競爭力更具有國際競爭力。\n\n二、為因應美中貿易戰持續不斷升溫、國際區域經濟組織重整、及武漢病毒疫情衝擊，國內產業亟需持續策略性升級，以增加台灣更強勁之國際競爭力，故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有關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系統分別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投資抵減之適用，將之繼續延長適用三年，將時程分別延長三年，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持續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力。","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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