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322070201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322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48:34+08:00","提案日期":"2021-03-26","最新進度日期":"2021-03-30","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5_00055/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羅明才"],"連署人":["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廖國棟Sufin‧Siluko","翁重鈞","李德維","曾銘宗","孔文吉","楊瓊瓔","溫玉霞","吳斯懷","林思銘","林文瑞","廖婉汝","游毓蘭","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142號委員提案第26087號","提案編號":"1142委2608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明才等18人，為落實針對噪音管制區內有關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規範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規定，爰提案「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等經違反後得處罰鍰之金額。另針對經要求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增訂得處加重二分之一之法源依據。復以考量行政機關輔導效能的提升，本案亦就限期改善之法定期程，再酌予適度縮短，以求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之彰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對於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規範有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得依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本提案針對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於連續處罰上修正為得按次或按日加重二分之一，並酌予修正本條文自97年修法迄今未再有調整之罰鍰額度，以賦予權責機關要求改善之執法彈性，和足夠力度。\n二、有關限期改善之法定期限規定，本提案針對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修正為六十日、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修正為為二十日、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修正為三日，以及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修正為六十日。","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n\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7","說明":"一、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對於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規範有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得依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本提案針對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於連續處罰上修正為得按次或按日加重二分之一，並酌予修正本條文自97年修法迄今未再有調整之罰鍰額度，以賦予權責機關要求改善之執法彈性，和足夠力度。\n\n二、有關限期改善之法定期限規定，本提案針對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修正為六十日、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修正為為二十日、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修正為三日，以及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修正為六十日。","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加重二分之一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六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二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三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