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322070201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322070201800","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42:03+08:00","提案日期":"2021-04-06","最新進度日期":"2021-04-19","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6_0001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584/11043005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35-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1-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0292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042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25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5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議案編號":"11003080710034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9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9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5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5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2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0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5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0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適應"],"連署人":["沈發惠","蘇巧慧","黃國書","吳思瑤","李昆澤","陳素月","何欣純","鍾佳濱","莊瑞雄","湯蕙禎","趙正宇","張宏陸","賴品妤","蔡易餘","江永昌","蘇治芬","何志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6091號","提案編號":"576委26091","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適應等19人，為使公立學校教職員與勞工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能夠一致，另又因為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解釋，指出公立學校教職員現行退撫制度中沒有設計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退休金等規定，或因不符憲法體系正義要求，或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爰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茲按，現行法制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因仍須計入教職員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免計入提繳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兩者課稅規定不一致，致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爰修正第八條新增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的規定。\n二、又，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解釋指出，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爰予以修正以符釋憲意旨。\n三、最後，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解釋又指出，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規定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而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修正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1","說明":"現行法制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因仍須計入教職員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免計入提繳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兩者課稅規定不一致，致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爰修正第八條新增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的規定。","修正":"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現行":"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81","說明":"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解釋指出，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爰予以修正以符釋憲意旨。","修正":"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現行":"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n\n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n\n(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n\n(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n\n(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n\n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n\n教職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n\n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n\n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92","說明":"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解釋又指出，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規定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而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修正予以刪除。","修正":"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n\n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n\n(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n\n(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n\n(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n\n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教職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n\n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n\n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18","說明":"配合修正明訂相關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1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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