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322070202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322070202400","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42:12+08:00","提案日期":"2021-04-06","最新進度日期":"2021-04-06","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6_00013/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賴惠員","林岱樺","蘇治芬","陳素月","吳琪銘","吳秉叡","鄭運鵬","郭國文","張廖萬堅","邱議瑩","羅致政","林宜瑾","趙正宇","鍾佳濱","蔡易餘","王美惠","莊競程","陳秀寳","許智傑","劉建國","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6097號","提案編號":"1749委26097","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有鑑於保育類動物遭獵捕、虐殺等情形不斷發生，惟現行法規針對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之罰則最高為一百萬元，相較於動物保護法對於故意傷害、宰殺動物之行為最高可處兩百萬元罰金具有一段落差。為確保能夠落實本法維護物種多樣性之用意並使罰則能有效遏止傷害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情形，爰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台東蘭嶼傳出有民眾獵捕瀕危保育物種「龍王鯛」，然龍王鯛遭捕殺已非首例，為避免類似危害保育類動物之情形不斷發生，實有修法加重相關罰則之必要。\n二、本條現行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遭獵捕、宰殺之罰則最高為一百萬元，相對動物保護法針對故意傷害、宰殺動物之行為最高可處兩百萬元之罰則為低，恐難有足夠之嚇阻作用，爰提本修正草案，以提高相關行為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47","說明":"一、近日台東蘭嶼傳出有民眾獵捕瀕危保育物種「龍王鯛」，然龍王鯛遭捕殺已非首例，為避免類似危害保育類動物之情形不斷發生，實有修法加重相關罰則之必要。\n\n二、本條現行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遭獵捕、宰殺之罰則最高為一百萬元，相對動物保護法針對故意傷害、宰殺動物之行為最高可處兩百萬元之罰則為低，恐難有足夠之嚇阻作用，爰提本修正草案，以提高相關行為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2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2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2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2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