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513070201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513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17:02+08:00","提案日期":"2021-05-21","最新進度日期":"2023-11-27","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13_0003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87/11221020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87/112210208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87/112210208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87/112210208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156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2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廖婉汝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費鴻泰等19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2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0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9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30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翁重鈞","吳斯懷","萬美玲"],"連署人":["洪孟楷","楊瓊瓔","陳雪生","許淑華","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徐志榮","鄭麗文","吳怡玎","陳超明","林為洲","魯明哲","游毓蘭","羅明才","廖婉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6675號","提案編號":"225委26675","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吳斯懷、萬美玲等18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日益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政府因此積極推動「0-6歲育兒政策」；面對臺灣2020年首度呈現人口負成長，少子化問題成了國安危機，為適度減輕年輕父母養育幼兒之負擔，提高養育幼兒之免稅額額度；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年齡上限自5歲延伸至6歲，扣除額自12萬元上調至20萬元，俾為年輕夫妻及家庭「減負擔、願生、樂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我國總生育率情形觀之，自1984年起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2.1）；民國2001年總生育率降低至1.4（已接近超低生育率1.3）；2019年總生育率更降至1.05，屬於世界低水平。到了2020年卻面臨了「生死交叉」的嚴峻挑戰，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數。\n二、根據內政部2021年1月8日公布，我國2020年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年減7.04%，創歷年新低紀錄；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台灣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復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算，2070年台灣人口數將降為1449萬人至1716萬人，約為2020年的61%至73%。\n三、再依據2020年6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顯示，2018年全國630萬申報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32.2萬元，其中20至30歲124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11.4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35.3%；30至40歲173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24.8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77.2%，顯示青年人之所得呈現相對弱勢之情形。\n四、是以，為落實蔡總統所提「0-6國家一起養」政策，行政院於110年度透過「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及「就學費用再降低」等各項新措施，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讓年輕爸媽實質有感，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針對特別扣除額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年齡上限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讓年輕夫妻及家庭「減負擔、願生、樂養」。","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n\n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n\n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n\n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20-12-29-修正:41","說明":"一、從我國總生育率情形觀之，自1984年起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2.1）；民國2001年總生育率降低至1.4（已接近超低生育率1.3）；2019年總生育率更降至1.05，屬於世界低水平。到了2020年卻面臨了「生死交叉」的嚴峻挑戰，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數。\n\n二、根據內政部2021年1月8日公布，我國2020年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年減7.04%，創歷年新低紀錄；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台灣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復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算，2070年台灣人口數將降為1,449萬人至1,716萬人，約為2020年的61%至73%。\n\n三、再依據2020年6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顯示，2018年全國630萬申報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32.2萬元，其中20至30歲124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11.4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35.3%；30至40歲173萬戶綜合所得淨額平均每戶24.8萬元，僅及全國平均之77.2%，顯示青年人之所得呈現相對弱勢之情形。\n\n四、是以，為落實蔡總統所提「0-6國家一起養」政策，行政院於110年度透過「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及「就學費用再降低」等各項新措施，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讓年輕爸媽實質有感，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針對特別扣除額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年齡上限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讓年輕夫妻及家庭「減負擔、願生、樂養」。","修正":"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n\n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n\n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n\n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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