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5200702006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520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14:32+08:00","提案日期":"2021-05-31","最新進度日期":"2021-05-31","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14_00044/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世芳","何志偉"],"連署人":["蘇治芬","陳柏惟","邱志偉","范雲","鍾佳濱","羅致政","陳亭妃","周春米","吳玉琴","許智傑","賴瑞隆","吳思瑤","黃世杰","鄭運鵬","張廖萬堅","郭國文","林楚茵","黃國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26760號","提案編號":"252委26760","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何志偉等20人，鑒於我國律師考取人數增加，於職前訓練擔任實習律師遇不當待遇時有所聞；為確保實習律師之權益，並妥善訓練、教育我國法律從業人員，爰擬具「律師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法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亦即未完成職前訓練者，無法成為執業律師。\n二、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五條將職前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學習律師（實習律師）須於律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或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進行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完成後方可領取律師證書。\n三、又依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十六條第四款（實務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情節重大）及第五款（實務訓練成績未達七十分），指導律師與學習律師實際上有權力之不對等，如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的性騷擾、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的暴力、言語污辱或其他不當行為，學習律師即便向全律會申訴，也不構成指導律師之懲戒事由，無從嚇阻相關暴行發生。\n四、爰此提案懲戒事由增列性騷擾、暴力、言語污辱與其他職場不當行為，規範職前訓練之指導律師，保障學習律師之權益，促進我國法律從業人員之訓練品質。","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n\n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n\n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law_content_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84","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律師法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亦即未完成職前訓練者，無法成為執業律師。\n\n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五條將職前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學習律師（實習律師）須於律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或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進行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完成後方可領取律師證書。\n\n四、又依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十六條第四款（實務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情節重大）及第五款（實務訓練成績未達七十分），指導律師與學習律師實際上有權力之不對等，如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的性騷擾、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的暴力、言語污辱或其他不當行為，學習律師即便向全律會申訴，也不構成指導律師之懲戒事由，無從嚇阻相關暴行發生。\n\n五、爰此提案新增第四款，規範職前訓練之指導律師，保障學習律師之權益，促進我國法律從業人員之訓練品質。","修正":"第七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n\n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n\n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n四、於第四條所定職前訓練對受訓者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或其他職場不當行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0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520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520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520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