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7130701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7130701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0:41:12+08:00","提案日期":"2021-09-17","最新進度日期":"2021-10-12","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01_0007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66/11043012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2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1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10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042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監察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15號政府提案第17533號","提案編號":"215政17533","對照表":[{"law_id":"04704","law_name":"審計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室、處：\n\n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n\n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n\n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n\n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n\n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n\n六、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n\n七、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n\n八、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說明":"一、原序言將「左列」修正為「下列」。\n\n二、鑑於全球刻正面臨數位發展浪潮，對各國政府、產業與人民生活均產生重大影響。在全球數位發展趨勢之下，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總統特別揭示，邁向國家數位轉型、發展國家數位戰力，是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工作，政府業務資料數位化為必然走向，傳統審計軌跡將逐漸減少。\n\n三、本部面臨數位化後之審計環境，近年積極推動將大數據分析技術應用於審計工作，舉如：查核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遭闢建工廠、賦稅捐費稽徵及政府採購作業異常情形等，並已獲致具體成效。為持續發展多元性之資訊科技審計技術，拓展多面向之查核應用領域，應對組織進行必要之調整，成立專責之數位審計單位，爰增訂第六款。\n\n四、原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原第六款至第八款移列第七款至第九款。","修正":"第六條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n\n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n\n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n\n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n\n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n\n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n\n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n\n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n\n八、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n\n九、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現行":"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八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六人，稽察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law_content_id":"04704:04704:2010-04-20-修正:10","說明":"配合本法第六條之修正，本部必須強化審計人力，並積極延攬培育具有數位審計專業之審計人才，在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以精簡行政人力方式補充審計人力，爰修正減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辦事員員額二十七人，改置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中階審計員額十人、稽察員額十七人（合計二十七人），其中審計二人、稽察三人得列簡任。","修正":"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現行":"第十五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law_content_id":"04704: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依據六十四年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先後設立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資訊委員會，分別掌理審計業務策略規劃及研究發展、審計人員專業訓練、審計資訊系統發展及設備維運與資安管理等事項。各該委員會業務內容均為持續精進發展審計業務所不可或缺，且有分組辦事之必要，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n\n二、鑑於審計職權之行使範圍，涉及政府施政之各個面向，具有特殊性，爰保留內部組織彈性，仍有其必要。為強化本部組織業務功能，同時又能繼續保持適度之組織彈性，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是類任務編組得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並分組辦事，均由審計長指派審計人員兼任。","修正":"第十五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n\n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7130701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7130701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7130701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7130701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