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922070202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922070202000","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07:00+08:00","提案日期":"2021-10-01","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5","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03_0002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6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嘉瑜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3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0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0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公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3人「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1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林德福","賴士葆","林文瑞","洪孟楷","溫玉霞","魯明哲","陳以信","李德維","陳雪生","謝衣鳯","孔文吉","林奕華","林思銘","陳超明","徐志榮","吳斯懷","許淑華","張育美"],"會期":4,"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6890號","提案編號":"462委26890","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鑒於109年我國道路交通死亡達3000人，其中依據肇事發生地點與碰撞型態分析，路口交通事故高達65%，顯見我國運輸事故與路口安全是造成國民死傷的重大因素，因此如何改善路口與道路設計有其必要性。應邀集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定期檢視有之公路設計相關規範，並於公路系統經市區道路共同使用部分，或經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與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設置符合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原則可供行人安全通行專用道。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路建設應積極引進人本交通之設計，確保用路人公平通行之權益，並透過跨部門通力合作加以落實。道路規劃應從有之車本位，轉為以人為本、以行人、輪椅以及自行車等弱勢用路人之安全為目標。且鑑於交通安全的複雜性，應建立跨領域專業的整合任務，促使交通、都市計畫、警政等單位、以及民間等多元聲音進入政策研擬與討論，以突破單一部門之本位主義思考。（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新增第二項）\n二、為落實人本交通之目標，與道路安全，增進公共設施服務可及性，故針對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等處所，一定範圍內，均應設置行人安全專用道。（新增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36","說明":"一、我國公路規劃設計應符合人本交通設計，並兼顧用路人公平通行權益，爰修正第一項。\n\n二、為提升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之效用與代表性，並能落實人本交通目標，應廣納各方意見協助修改與研擬，引進民間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此外亦應包含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如都市計畫、警政等，共同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審議與研擬，並要求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利多元及民間聲音可納入國家公路安全改善，爰新增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公平通行權益之原則，並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之技術規範，應定期召開標準編制委員會，邀集都市計畫、警政等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研究、審議、諮詢及編訂，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現行":"第五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n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說明":"一、為建立人本交通理念，並增進公共設施服務可及性，故公路系統如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以及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與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應設置可供行人安全通行使用之專用道，以利建立優質行人空間與環境，並鼓勵大眾運輸使用，人口密集處等適當地點亦應檢討增設，爰新增第三項。\n\n二、為確保人行道標準一致性，故公路與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用部分之人行道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之相關標準，爰新增第四項。\n\n三、為具體落實人行道之建設，故由交通部協同內政部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以為落實，爰新增第五項。","修正":"第五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n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n\n公路系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一定範圍，應設置無障礙之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須設置之：\n一、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n二、經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n三、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n依第三項第一款者設置者，其人行道設置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標準。\n第三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交通部協同內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2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922070202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922070202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922070202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