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014070201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014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53:50+08:00","提案日期":"2021-10-22","最新進度日期":"2021-12-22","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06_0003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22,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12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9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2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宜瑾","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邱志偉","張廖萬堅"],"連署人":["鄭運鵬","何欣純","林楚茵","蘇治芬","莊瑞雄","王美惠","蘇巧慧","邱議瑩","吳玉琴","莊競程","賴瑞隆","湯蕙禎","賴品妤","周春米","洪申翰","劉世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7198號","提案編號":"1586委27198","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邱志偉、張廖萬堅等22人，有鑑於透過網際網路等虛擬管道投注運動彩券之消費者日益增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與經銷商通路之經營，應有與時俱進的明文化規範，為秉持政府照顧弱勢從業人員及退役運動員之精神，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網際網路等虛擬投注通路日益受到歡迎，進而影響實體經銷商權益。經查，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然而，實體經銷商營運成本，與運動彩券虛擬銷售額的成長並不成反比，不宜將虛擬銷售額作為調整銷管費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後段）\n二、透過網路等虛擬管道進行運動彩券投注的消費者日益增多，然而此一管道的運作模式及相關規定，至今仍為發行機構與經銷商代表兩造協商後的結果，並無明確法源依據。如此結果，恐將造成未來經銷商經營業務上之不確定性。爰此，擬將經銷商亦有權參與虛擬投注業務明文化，避免虛擬投注銷售成績持續成長下，經銷商權益所可能遭致之影響。（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n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20-05-22-修正:7","說明":"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隨時代及科技變遷，消費者對網際網路等虛擬銷售通路的接受度，越來越高。運動彩券的虛擬銷售額亦隨之提高，相對至實體店面投注的消費者人數，便隨之縮減。\n\n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明定，若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換句話說，包含在銷管費中的運動彩券銷售佣金，若遇前述狀況亦將遭壓低。\n\n四、考量到實體店家營運成本，與運動彩券虛擬銷售額的成長並不成反比，不宜將虛擬銷售額作為調整銷管費之依據。爰刪除第一項後段。","修正":"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n\n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並應擬具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n\n前項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包含下列事項：\n\n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n\n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n\n三、交易糾紛之處理。\n\n四、洗錢行為之防制。\n\n五、投注成癮之預防。\n\n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程序事項。\n\n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危害。\n\n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業務，應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1","說明":"一、第二項未修正。\n\n二、在網路普及、資訊化時代裡，運動彩券的投注，除了透過實體店家外，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投注之顧客，也越來越普遍。\n\n三、運動彩券經銷商多為社會弱勢，又或是退役運動選手，其販售運動彩券所獲之佣金，包含於銷管費用中，現行支付比例如下：實體經銷商，透過面對面方式將運動彩券售予顧客，可獲6.25%佣金。\n\n四、第二屆運彩虛擬銷售盈餘分配方式屬回饋制，透過網路等虛擬管道完成之投注，區分為經銷商所招募會員及非經銷商所招募會員兩種收取方式，若為前者，可獲回饋為投注金額之5.25%；若為後者，可獲回饋為投注金額之4.25%。\n\n五、前一點所述透過網路等虛擬管道之投注，其運作方式與相關規定，為發行機構與經銷商代表兩造協商後的結果，並無明確法源。\n\n六、在網際網路等虛擬投注通路越益普及的今日，若經銷商無法參與虛擬投注的運作，僅能和發行機構進行協商，恐將造成未來經銷商經營業務上之不確定性。\n\n七、爰此，修正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將經銷商亦有權參與虛擬投注業務明文化。避免虛擬投注銷售成績持續成長下，經銷商權益所可能遭致之影響。","修正":"第十一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與經銷商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並應擬具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n\n前項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包含下列事項：\n\n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n\n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n\n三、交易糾紛之處理。\n\n四、洗錢行為之防制。\n\n五、投注成癮之預防。\n\n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程序事項。\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與經銷商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危害。\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與經銷商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業務，應由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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