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0280702017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028070201700","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5:41+08:00","提案日期":"2021-11-05","最新進度日期":"2021-12-07","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04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2_00104/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廖婉汝","陳玉珍","鄭正鈐","李貴敏","鄭麗文","洪孟楷","吳斯懷","翁重鈞","溫玉霞","曾銘宗","賴士葆","陳以信","馬文君","游毓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7358號","提案編號":"1053委2735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針對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將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前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卻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之退休終身俸或高額退伍金者，排除於農民健康保險之老年給付適用範圍，因此不論服役期間長短，一律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嚴重影響上述退伍後專職務農者退休養老之權益，顯不合理。為實質鼓勵服役期間較短之青壯退伍軍人轉職投入農業生產，以解決農村勞力斷層，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排除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而領取相關老年給付。惟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定參加軍人保險滿五年者，退伍後可依保險年資領取對應基數之退伍給付，其性質並不同於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屬於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金，現行法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而排除於農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外，顯不合理。\n二、台灣農業勞動力人口長期高齡化，使得農村出現嚴重勞力斷層。政府鼓勵青壯退伍軍人轉職投入農業從事生產，若未配合修正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導致曾依《軍人保險條例》領取退伍給付並轉從事農業之退伍軍人，不論服役期間長短，一律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將嚴重影響其退休養老權益。\n三、為保障退伍軍人轉務農者之權益，解決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不合時宜，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將短中役期軍人務農者，納入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n\n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18-05-18-修正:7","說明":"一、增訂第七項及第八項。\n\n二、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定參加軍人保險滿五年者，退伍後可依保險年資領取對應基數之退伍給付，其性質屬於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金，並不同於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惟現行法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而排除於農民健康保險之申請被保險人資格之外，顯不合理。\n\n三、增訂第七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為本條例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故已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無論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本保險。因國軍為常保青壯，軍人服役有最大年限或年齡之限制，且按《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滿五年即可領取退伍給付，實與其他職域有別。為鼓勵退伍青年返鄉務農及調整產業結構，應給予其相對應之職域性社會保障，爰增定此項之規定。\n\n四、另參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故明定退伍青年向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之年齡限制，以符合上述政策目的。\n\n五、又依第七項參加本保險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退保，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參加本保險，以保障其老年退休權益，爰於第八項明定之。","修正":"第五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n\n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為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申請參加本保險，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n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為四十五歲以下。\n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n曾依前項規定參加後退保，再次參加本保險者，亦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1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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