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1080702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108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2:59+08:00","提案日期":"2021-11-12","最新進度日期":"2021-12-14","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13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3_0032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7437號","提案編號":"618委27437","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國內股東會主要多在北部召開，將造成居住外地之股東不便參與，且疫情期間召開股東會將難以達到防疫要求，理應以非實體股東會議辦理為佳，但現行公司法限制公司於章程訂明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將使章程未及訂明之公司股東無法以視訊或其他方式參與，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國內股東會主要多在北部召開，將造成居住外地之股東不便參與，且疫情期間召開股東會將難以達到防疫要求，理應以非實體股東會議辦理為佳，但現行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於章程中明定股東會開會方式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將使章程未及訂明之公司股東無法以視訊或其他方式參與。且查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明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易造成公司欲以數位科技辦理股東會之不便，且不利推動公司數位轉型，為因應現行公司邁向數位科技治理之需求，主管機關開放公司自由使用數位科技辦理股東會議，爰修正本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第一項文字。","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n\n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n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n\n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429","說明":"為因應現行公司邁向數位科技治理之需求，主管機關開放公司自由使用數位科技辦理股東會議，然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公司須於章程中明定股東會開會方式才得以適用，且查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明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造成公司欲以數位科技辦理股東會之不便，亦不利推動公司數位轉型，爰此，修正本條條文第一項文字。","修正":"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n\n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n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n\n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08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08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08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