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1080702019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108070201900","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2:53+08:00","提案日期":"2021-11-19","最新進度日期":"2021-12-14","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13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3_0033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徐志榮","萬美玲","鄭正鈐","曾銘宗","張育美","李德維","賴士葆","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陳玉珍","羅明才","林思銘","楊瓊瓔","賴香伶","張其祿","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7456號","提案編號":"618委27456","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有鑑於全球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各地為避免群聚造成傳染風險，均改以視訊作為溝通、聯繫方式。查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使用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顯不敷防疫需求。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之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公司所應遵行事項，以滿足公司防疫需求及保障股東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屬於公司治理之基本原則，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限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僅能召開實體股東會，不但限制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於新冠疫情期間更有造成群聚感染之風險。\n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司需於章程中明訂可以透過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公司始得為之」，惟此規定導致疫情期間部分未於章程中訂定視訊會議相關規範之公司，無法採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顯見條文過於僵化，造成公司無法及時因應防疫需求，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刪除「公司需於章程明定才能召開視訊股東會」及「公開發行股票不得召開視訊股東會」等規定，並明訂公司這開視訊股東會所應遵行之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n\n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n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208","說明":"一、有鑑於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屬於公司治理之基本原則，惟公司法限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僅能召開實體股東會，不但限制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於新冠疫情期間進行實體會議，恐有群聚感染之風險。\n\n二、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需於章程中明訂可以透過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公司始得為之」，此規定導致部分未於章程中訂定視訊會議相關規範之公司，無法採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難以即時因應防疫需求，亦難以保障股東之權益。\n\n三、本條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之條文，原立法目的是因為考量視訊設備及技術限制，可能有難以認定股東身分、難以同步計票等疑慮。但考量國際先進國家開放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已行之有年，包括美國及歐盟皆有相關規範，新加坡亦於2020年准許公司以電子方式舉辦股東會，顯見原立法目的實有檢討必要。\n\n四、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視訊股東會需確實保障股東權益，故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視訊會議條件、作業程序及所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n\n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視訊會議之條件、作業程序及所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n\n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n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n\n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429","說明":"配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修正，公司原則上即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不需另於章程規範，爰將本條第一項「公司章程得訂明」文字刪除。","修正":"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n\n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n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n\n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08070201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08070201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08070201900/meets","name":"meets"}]}